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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账户炒股:两券商员工交易2.7亿 最后亏钱还被罚

上海证券报2021-05-28 13:21:41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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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券商员工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被罚的两人均曾为国融证券员工,不仅在同一营业部,还共用一个账户炒股,但炒股3年两人合计亏损91.66万元。江苏证监局对两人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最近一周来,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至少已开出3张罚单,加大了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查处力度。券商员工违规炒股通常会有借用他人账户、操纵多个账户等行为。对此,新证券法已明确了对借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共用账户炒股 不仅亏钱还被罚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赵某、郭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赵某先后在东海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国融证券扬州某营业部任职。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某先后在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广发证券苏州某营业部任职。

可以看出,两人履历的交集是“共事”于国融证券苏州某营业部。

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赵某、郭某共同使用荣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赵某使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总成交金额450.24万元;郭某使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总成交金额917.88万元。二人共同使用该账户实施的股票交易共计亏损16.68万元。

此外,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赵某还使用6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148只股票,总成交额2.60亿元,共计亏损74.98万元。两人合计买卖股票总成交额近2.74亿元,累计亏损近91.66万元。

江苏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赵某、郭某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多家券商员工炒股受罚

最近一周来,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至少已开出3张罚单,剑指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案例主要体现为使用亲属证券账户、借用账户进行交易。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披露两张罚单,一则是中投证券武汉某营业部副总经理违规炒股,其控制使用弟弟“刘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其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成交额占比89.88%计算,归属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最终被“没一罚一”,罚没194万余元。

另一则是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借用他人账户,一年多时间交易近1500笔,合计亏损40余万元,股票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来源均为他向员工集资或自筹资金。根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不久前,山东证监局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投证券济南某营业部原总经理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使用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其最终被处以3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禁止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

新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此处新增了对从业人员持有、买卖、收受“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禁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相比之前的法律规定,一是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即将“法人”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完善了此类违法行为模式,即从“出借”修改为“出借或借用”;三是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及提高了罚额,最高罚额提升到50万元。

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倪灿表示,新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预计未来该类行政处罚将大量增加。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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