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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银行现金管理新规来了 近8万亿产品整改

财经自媒体2021-06-11 16:57:480

原标题:重磅!银行现金管理新规来了!近8万亿产品整改!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作者: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

1、总体而言和征求意见稿没有什么变化,基本上参考证监会的货币基金规则体系。这点2019年底征求意见稿时候笔者就强调因为防止新的监管套利,监管不太可能规则上放水,最多过渡期会长一些。

目前看监管给了一年半过渡期总体算宽容。因为现金管理类产品一般地产资产不会有非标,平均久期估计2年内(少数激进的银行除外);所以1年版大部分能自然结束。

2、最大冲击再两点,一是投资范围大幅度收缩,二是平均剩余期限120天限制久期,剩余期限不能超过397天。

这两点恰恰是任何金融资产博取收益的核心要素,不外乎信用下称,或者拉长久期(只要收益率曲线是正向斜率)。

所以之前部分银行大量投资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或长期国债国开债基本无法操作。

之前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普遍比货币基金高50-70个BP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未来收益率逐步下滑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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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规模收缩的情况下,负偏离是否加剧。

摊余成本估值最大特点就是只要规模持续增长,债券不违约,那么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价格波动的确和我无关。但是新规必然导致整个接近8万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和规模双收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叠加整个市场利率波动加大,可能导致摊余成本估值和市值法估值发生负偏离。当这种负偏离预期形成,且管理人不刚兑的情况下,谁先赎回谁受益(仍然按照摊余成本估值赎回),赎回规模过大又会反过来加大负偏离的程度。(比如本来100亿规模负偏离0.5%,如果其中50亿的投资人按照估值赎回,那么剩下50亿负偏离接近于1%)。

所以新规本身考验管理人此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风格是否激进,考验管理人市场时机把握,以及产品投资人的分散度,一般机构投资人更不稳定。

4、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逐步下滑,但不会太快

只要此前风格不是太激进,赎回不会太多,整体的收益应该比较稳定。因为1年版的过渡期笔者认为足够长,给银行足够时间逐步调整,并不会短期类调整到位。未来高收益资产也是逐步到期,不是短期内全部到期,所以收益下滑是一个18个月平滑过程。这也是此次新规充分考虑的一个关键点。

5、先看几组数据和现金管理类产品现状:现金管理类理财在2018年10月几乎从零起步,截至2019年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截至2021年3月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比2019年末增长近80%。成为资管新规之后,银行理财(含理财子)保规模的神器。

对比货币基金份额,2021年以来也增长较快,或许与权益市场调整造成资产配置的偏好变化有关,一季度末规模大约9万亿。而在2019和2020年末,则分别是7.1万亿和8.0万亿。

收益率情况:2020年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保持在2.5-3.5%左右,相比货币基金有大约50-70BP溢价。

但同时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主要存在三个比较大的问题:

1、资产和资金端的流动性严重不匹配,资产端存在严重流动性问题,资金端普遍是T+0或T+1申赎,部分允许限额以内当日垫资赎回。流动性问题较为普遍。

2、部分银行资产端还存在信用大幅度下沉的策略获取收益,但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宣传方式和摊余成本法定价给客户较强的刚兑预期(这是货币基金的应有之义,证监会货基也不敢亏幅超过0.5%)。

3、久期普遍较长,这也是提高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传统上,货币基金控制风险确保不发生亏损和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就是控制久期(防止摊余成本和市值法估值偏离太高),防止信用下沉,确保高流动性。

以下为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四)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五)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本机构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五、商业银行、理财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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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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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现金管理类产品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

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款所述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销售文件中约定并进行信息披露。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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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七、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认购。

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现金管理类产品财产。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销售文件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

(二)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或者80%以上的资产应当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者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二)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资者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非因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一)(二)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现金管理类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商业银行、理财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十、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规模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类产品压力测试制度,针对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制定有效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产品赎回需求。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银保监会可结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认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十一、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现金管理类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现金管理类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应当与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十三、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适用本通知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并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

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三是细化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及理财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有序整改和理财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四、《通知》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五、《通知》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有何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六、《通知》在估值核算方面有哪些规定,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有何规定?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七、《通知》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是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八、《通知》在支持银行补充资本方面有何政策安排?

《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此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将债性的银行永续债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可合规投资。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在完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市场化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优化市场定价机制,引导保险资管、养老理财等长期资金合理对接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增量发行需求,提升市场广度和深度。

九、《通知》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及理财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促进新老产品有序衔接,实现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

衍生阅读,狂飙的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

一、监管文件要点分析

1、现金管理类办法征求稿要点

2、货币基金对比要点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运行现状

1、净值型比例大幅度提升

2、固收类为理财绝对主流

3、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4、现金管理类理财资产配置及策略:以日日欣为例

5、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发行情况

三、现金管理类产品起源与发展

1、720通知的监管红利

2、2019.12征求稿后面临整改

3、2020.12互联网代销受限

一、监管文件要点分析

(一)现金管理类办法要点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首次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定义,并对标货币基金监管标准,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与杠杆管控要求、投资组合久期管理、摊余成本与影子定价、产品认购和赎回、投资者集中度等方面等提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时,笔者就预期:1)按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大原则,正式稿将基本比照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类理财面临整改,产品优势将被削弱;2)对标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在税收方面,相对处于不利地位;3)投资约束限制下,现金管理类理财收益率将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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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基金对比要点(此前意见稿对比,内容唯一修改的地方在于投资同一AAA银行存款、存单集中度从10%提高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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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管理类理财运行现状

银行理财整体运行情况简介

(一)净值型比例大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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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落地之后,2018年和2019年理财转型仍然非常慢,大家都在等待和观望。2019年43%净值型比例中的净值型产品包括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如果去除现金管理类产品4.1万亿,那么净值型比例大幅度下降。但是2020年是原定的老产品清理的最后一年,虽然业内已经普遍预计会延期(央行的确在2020年7月末公告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但大多数银行的产品转型动作仍然非常坚决。

截止2019年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10.13 万亿元,同比增加4.12 万亿元。净值型产品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3.27%,占比上升16.01 个百分点。其中,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 万亿元,占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 41.04%,同比上升1.93 个百分点。

截止2020年末,净值型理财产品余额17.4万亿元,同比增长59.07%;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67.28%。其中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发行的新老产品)净值型规模10.73万亿,理财子公司6.67万亿(全部为净值型)。

(二)固收类为理财绝对主流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理财产品的绝对主流。

截至2020年底,固定收益类理财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1.81万亿元,同比增长15.65%,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84.34%。

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包括现金管理类、纯债固收、固收增强收益(固收+)、非标几大类。固定收益类型产品自2019年以来占比比重越来越高,原因在于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所以对产品净值的稳健性要求很高,银行一定是从自己投研体系优势最强的波动更小的固收类产品发力,相比之下权益类的风险较高,投资者净值化接受度较低和接受亏损的观念还未完全建立,银行只是选择少量发行权益类产品,稳健为主。

固收类产品增加的另一个原因是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激增。目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能享受到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红利,是净值波动最低的产品。同时在现金管理新规正式发布之前,仍有部分配置非标投资的红利,在投资收益上还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是目前银行最主要的冲量产品。但是注意央行2020年7月初发布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法规于次月生效,之后即便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同业借款也要期限匹配。

(四)现金管理类理财资产配置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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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金管理类理财资产配置的角度看,2019.12现金管理理财征求稿发布后,目前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市场比较一致预期正式稿将基本比照征求意见稿,因此产品的持仓已经发生了一些边际的变化,对比“日日欣现金管理类理财计划”2019Q4和2020Q4期末投资组合前十项资产

(1)同业借款大幅减少。

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金融租赁、消费金融、AMC等非银持牌金融机构。相对同业存单来说,同业借款的收益率较高,但是其流动性不如同业存单,信用也相对下沉一点。

央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已于2020年8月实施,按照该规则,同业借款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由于非标资产投资需要严格期限匹配,类货基为T+0或T+1,而非标资产剩余期限普遍较长,使得类货基无法投资同业借款及其他非标资产,因此2020Q4前十大持仓中同业借款不复存在。

同业存款在2020Q4前十大持仓中同比大幅下降,但原因不详。笔者猜测是调整为流动性更高的同业存单资产,但未能在持仓中体现。对比同业存单,银行内部处理上也列为同业存款范畴,只是同业存单的流动性更高,实际发行以1个月和3个月为主;而同业存款一般以3个月到1年到期的产品为主。

(2)二级资本债持有减少,但仍有配置。

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补充二级资本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率相对较高而流动性不佳。二级资本债的原始发行期限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办法里面有要求,至少在五年以上,从国内目前采取的主流发行期限来看,一般是5+5(第一个五年结束期的时候,商业银行有权选择赎回。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赎回,五年就终止,不赎回则可以延续五年)。

现金管理类理财负债端期限较短,配置二级资本债将拉长资产端期限,存在久期错配的现象,加大流动性风险。二级资本债清偿顺序相对靠后、券种交易并不活跃,基本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购买。但同业之间也面临着很高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后,二级资本债的减记不会触发违约条款,二级资本债面临重新定价。

(3)持仓4只保险资管公司的资管计划。

对理财子公司而言,引入保险资管,一方面可以在负债属性上承接存量久期不匹配的非标资产,可以加强长期资产管理的优势互补,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银行理财的投资顾问,在保险资管较为优势的权益类投资和大类资产配置领域提供投研服务。但是

从前十持仓资产来看,有4只是保险资管公司的资管计划,属于直接投资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组合类产品,这类业务模式更侧重标准化资产性质,关注投资标的的情况,通过投资研究、组合管理等投资、交易的方式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能力。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并需要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和组合类产品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总体一致,只是理财产品配置资管产品未能体现本身的主动管理能力,更类似于FOF、MOM的配置形式,当然这也和公司本身着重渠道建设的定位有关。

(4)配置ABN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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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款现金管理类产品通过配置较多的交易商协会ABN来实现较高收益。以20惠宁ABN004优先A为例,它是一款定向发行的私募产品,实际兴起于2019年6月,存量规模很小,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与底层融资人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收益率相比,定向ABN依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溢价,在如今固定收益型高等级核心资产大受追捧的情况下,定向ABN的收益风险比依然较高,存在较好的投资价值。

(五)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发行情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存续数量3627只,存续余额6.67万亿元,占全市场的比例达25.79%。

存续数量中,2912只为自主发行产品,占比80%,715只为母行划转产品;

存续余额中,自主发行产品2.6万亿元,占比39%,母行划转产品4万亿元。

截止2020年底,开放式产品存续余额5.4万亿元,占理财公司全部产品的80.61%。其中有3.25万亿元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占理财公司全部产品的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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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联合智评)

三、现金管理类产品起源与发展

监管严格程度:老现金管理类理财<新现金管理类理财(类货基)<货基

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征求稿来看,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区别于资管新规之前的银行现金类产品,当前7万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但是和货币基金比,在流动性、剩余期限、投资品种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投资品种普遍期限较长,包含永续债、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私募债等品种。未来银保监会现金管理产品新规发布,将面临非常艰难的整改,笔者预计又是2年的过渡期漫漫征程。

(一)720通知的监管红利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所有资管产品都需要净值化转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原则进行估值,只有符合部分条件的产品(一般合同现金流持有到期,少数无活跃交易或者估值不可靠产品)才能通过摊余成本法估值,每日或每周开放的货币基金和现金类产品无法满足要求。

但实际上这个条款和当时市场上规模8万多亿的货币基金冲突,在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和外部贸易冲突的大背景下,监管做出让步。

2018年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管新规监管边际放松,最终妥协的结果是银行业可以效仿公募基金发行摊余成本法估值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即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能够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净值,对银行而言就将整个资管新规关于净值转型的冲击降低到最小。

银行理财新规中亦明确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过渡期内同货币基金一样,适用“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的方式,对投资范围、久期管理、认购赎回等方面则没有明确限制,使得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运作空间更大,得以保留高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特性。

但同时银保监会一直没有出台配套的银行现金管理类产的监管措施,监管政策的边际放松,使得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在估值方式、销售门槛、账户开立等方面,相较于货币基金具有相对优势。

现金管理类理财是符合资管新规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既能满足监管要求,同时也契合银行在流动性管理、债券投资等方面的传统优势,加上摊余成本法相对净值法估值具有净值稳定的特点,银行的渠道优势及信用支撑等因素,因此成为银行在净值化转型压力下发行的主流产品,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果不是2020年开始的监管窗口指导,目前规模应该已经超过货币基金。

由于货币基金的监管趋严,而此时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赎回没有特别的规定,使得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收益率和流动性优于货币基金。加上银行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和雄厚的资本抵御风险能力,因此允许银行理财做摊余成本法的类货币基金实际上有利于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根据中国理财市场报告,短短一年时间,截至2019年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10.1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3.27%;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占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1.04%。

(二)本次新规后面临整改

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相比于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通常存在70BP左右的溢价,主要原因在于后者主要采取拉长久期、下沉资质和投资同业借款来提高收益率。

如下图某股份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2019Q4前十大持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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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图某城商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2021Q1前十大持仓资产部分资产。其中第一和第二大持仓都是城投私募债,第三大持仓是永续债,第四大持仓青岛农商行二级资本债,都是期限长,流动性极差的品种,即便是封闭式债基投资也会控制占比,一般货币基金绝不可能投资的。

(数据来源:联合智评)

(1)同业借款,主要是银行借给金融租赁、消费金融、AMC等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期限可以长达3年,不受线上同业拆借额度限制,个性化签订合同。相对同业存单来说,同业借款的收益率较高,但是流动性不如同业存单,信用也相对下沉一点。

(2)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补充二级资本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率相对较高而流动性不佳,国内目前采取的主流发行期限来看,一般是5+5。现金管理类理财负债端期限较短,配置二级资本债将拉长资产端期限,存在久期错配的现象,加大流动性风险。

(3)永续债,也称可续期债券、无固定期限债券等,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者期限非常长的债券。理论上讲,永续债可以永久的存续下去,发行方(融资人)没有还本的义务,只需要支付利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的,续期选择权一般通过设置“利率跳升机制”来实现,在利率跳升的时间点,发行人有赎回债券的选择权。

上述非标资产、永续债、二级资本债这些资产期限较长、流动性也比较差,根据新规和央行的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较长久期的债券或者同业借款等非标资产需要剥离,但这类资产如何承接存在较大的问题,比较市场化的方式主要是发行长期限封闭式理财产品进行对接,但客户认可度可能比较有限。如果通过回表的方式处置,一方面占用的风险资本更高,增加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回表也面临占用授信和计提拨备等问题。虽然2020年7月央行公告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给予了一定的时间换空间,但现金管理类产品最终对标货币基金、拉平监管套利的命运无可避免。

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因此,本次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进一步完善资管新规配套监管规则的同时,也使得此前处于监管真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回到了监管框架之内,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2020.12理财子销售新规:互联网代销受限

理财子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包括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进行风险能力评估。这意味者首次风险评估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远程进行,顺应当前互联网销售的大趋势。理财子公司依托电子渠道也开始拓展全市场的新客户。

理财子产品理财子的渠道拓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个是银行之间的相互代销真正开始打通。之前每家银行只是代销自己银行理财的局面,随着理财子纷纷成立,进而组建渠道部门(销售处),开始逐步相互攻城拔寨,打通其他银行的渠道部门,目前来看银行之间交叉代销已完全打通。

另一个是疫情之后互联网引流也初步有部分尝试;包括与互联网银行合作,通过线上平台为互联网银行引流,从而利用银行牌照开展理财产品代销;也有部分理财子公司直接通过各大互联网平台代销。2020年以来理财子公司的净值化产品(将近一半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大幅度提升,其中和理财子渠道变革已经开始不无关系。

但在11月,由于种种原因,互联网代销被叫停,相关理财产品纷纷下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监管对理财子公司互联网代销基本禁止,渠道局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所以暂时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蚂蚁集团,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以导流的形式和银行理财子合作,只能下架。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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