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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珍给证监会补充函:基于走势异常和交易异常举报的法理和实践依据

新浪财经综合2021-06-15 18: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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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董宝珍微博

以实物证据作为举报、立案的前提,已经不适应虚拟化、网络化、非现场的中国资本市场

历史上形成的以实物证据作为举报和立案的基础前提条件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同一时空,交易者直接接触,交易标的以物质商品为主的实物交易基础上。这种同一时空,交易者直接接触,交易标的以物质商品为主的实物交易,存在对交易标的进行询价、比价、讨价还价、成交、转让、交割、过户等一系列大量复杂事务性工作,从而留下大量实物证据。

在同一时空,交易者直接接触,交易标的以物质商品为主的实物交易,交易者彼此知道在什么地方交易,和谁在交易(交易者彼此有时是熟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交易双方直接接触,从而交易过程留下大量实物证据。交易者从始至终参与整个交易过程中,知道每个环节发生了什么,一旦交易过程中有操纵和违法交易者,当事人容易发现、找到物质性证据。

由此实物交易产生后,立足于现场实物交易的特点,形成了以实物证据举证和立案的法理思想和相应法条。

比如在一个农贸市场卖西红柿的商家以次充好,买家发现所买的西红柿出现质量问题(西红柿腐败了),买家可以拿着有质量问题的西红柿,到工商局或市场管理委员会举报,监管者不接待拿不出有质量问题西红柿、只凭某种道理举报的人,如果拿不出有质量问题的西红柿,以某种交易现象,比如该西红柿卖家的退货率高,举报卖家销售腐败变质西红柿,一方面监管者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卖家可以对拿不出实物证据的举报者进行反诉,告其恶意举报、侵害卖家声誉,并要求索赔。

如果在市场上出现了西红柿价格飞涨到一斤西红柿价格超过了一斤牛肉,这时一个有经验的买家,基于整个市场中西红柿价格走势异常到失去合理性,怀疑西红柿被操纵,开始寻找证据准备举报西红柿价格被操纵。于是他利用物质交易在同一时空(同一市场),近距离可接触商品流通过程,有大量的进货出货物流的便利,他观察发现某些商家有大量进货,但不在柜台上放货,把货囤起来,这时举报者发现了囤积居奇——操纵西红柿价格证据,于是拿着证据举报,因为有西红柿价格走势异常到失去合理性的现象,又有举报者发现囤积居奇的实物证据,监管层就会立案调查。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农贸市场出现西红柿价格超过牛肉价格时,一位远离农贸市场的研究农产品的经济学家,在互联网上看到了农产品市场出现西红柿价格飙升。这位经济学家完全不清楚市场中具体发生了什么,但他非常了解西红柿的真实供需关系,对西红柿供需关系的深刻了解,使经济学家从逻辑上证明西红柿客观上不该涨价,现实中的涨价不是客观的供需关系导致的,于是该经济学家推断是人为操纵导致了西红柿价格上涨,此时经济学家在无实物证据,只有西红柿的供需关系得出的走势异常,这一非实物逻辑证据,向监管层举报西红柿价格被操纵。

对经济学家的无实物证据举报,监管层有的时候立案,有的时候不立案。不立案因为无实物证据,法理和法条要求以实物证据为基础,因此基于法条不立案;有时也会立案,因为经济学家逻辑上说得通,监管本着谨慎、预防操纵的原则去调查有操纵制裁,无操纵加以预防。

以上是在同一时空,交易者直接接触,交易标的以物质商品为主的实物交易,交易者彼此知道在什么地方交易,和谁在交易(交易者彼此有时是熟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交易双方直接接触,从而交易过程留下大量实物证据的传统有形物资商品交易过程的维权和反操纵,以提供物质证据为主,较少接受使用非实物逻辑证据的情况。

中国资本市场是非现场,网络化,不同一空间下的纯数字虚拟化交易,没有物质商品,没有物质过程,从而几乎没有物质证据。传统物质商品交易时需要以物质证据进行举报和立案的法律思想不适合。

中国资本市场有1亿个参与者,他们互相不认识,买家不知道从谁手里买的股票,卖家亦然。交易的股票完全无实物,只是一个代码和数字,询价、委托、成交、交割,过户都是在电脑上完成,所交易的标的物只是非物质的数字和代码,市场上参与者完全不见面,交易过程是纯网络化虚拟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除去价格走势图和交易数据以外,几乎留不下任何物质痕迹。这导致对于交易者,在维护自己的权力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时,只有股价走势异常和交易数据异常可作为举报依据和证据,走势和交易数据明显不合理、不正常几乎成为参与者唯一举报依据,除了操纵犯罪分子内部出现内讧可以拿到实物证据外,不参与操纵犯罪的交易者几乎不可能拿到实物证据,这时再强调必须拿出实物证据,不能用走势异常和交易数据异常举报是堵死正常举报渠道,更是让操纵者弹冠相庆,逍遥法外了。

金融市场以实物为证据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已严重滞后现实,需与时俱进

用实物证据作为唯一证据拒绝逻辑证据,是卖东西(物质)时代产生的法律思想,社会发展到不再卖东西(物质)而卖的是一个代码和数字(权利凭证),买卖权利凭证的中国股市,具有的电子化、无纸化、网络化、非现场、非实物、异地交易的一系列不同于传统物质水平市场的特征决定了,与传统物质交易市场有了质的不同。这些质的不同导致要求中国股市的参与者,只能使用实物证据举报操纵者,成为不合理、不公平的落后的错误法律思想。因为在整个市场上就完全没有物质形态的交易商品,整个交易过程已完全去物质化,变成无纸化电子交易。在电子化无实物、无纸化的中国股市,商品形态和交易过程已完全去物质化后,因为没有物质过程,所以留不下物质证据。

旧的以买卖东西(物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思想和条文已经不适应虚拟化非物质的股市交易,从而必须建立起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比如已经出现的对某些强势主体“有责推定”甚至“有罪推定”,举证责任转移到被举报方等,市场的参与者基于股价走势异常和交易数据异常举报操纵,举报者只需要证明股价走势异常和交易数据异常就完成了举报责任,这是资本市场无纸化、虚拟化的内在要求、内在需要,更是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健康的内在需要。

中国监管层已经多次用走势异常破获操纵犯罪案,证明以走势异常举报违法犯罪有合法性

中国证监会基于嘉美包装的股价走势异常,怀疑可能背后有操纵,于是开始调查背后的交易细节,最终发现了确实存在着操纵并抓获了犯罪分子。

以下是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通过发现迪贝电气股价3个月上涨40%的异常走势,抓获操纵的详细报道:网页链接

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一只名叫迪贝电器的股票出现异常,这只新股在三个月时间里累计上涨幅度超过40%,连续触发多项预警。工作人员排查发现共有400多个活跃账户配合默契,同时对这支股票大举买入,在分批卖出将400多个账户和160多万条交易信息输入大数据模型后,证监会稽查总队发现这些账户集中在十几台电脑上操作,有时候在同一台电脑上就有30个账户在交易,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进一步发现,罗山东团伙通过多个资金中介调动共计10.8亿元,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交易手法,接二连三赚快钱。迪贝电器、海鸥股份、世纪天虹、稻森股份等7只股票的股价涉嫌被操纵。2019年12月31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宣判,对以罗山东、龚士威、贺志华等人为主的犯罪团伙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千万元以上的罚款。

嘉美包装、迪贝电器股价操纵案被查获,证明中国监管层很早就开始用股价走势异常作为寻找犯罪线索的方法,并利用这种方法行之有效的查获了操纵犯罪。进一步证明了监管层已经在法理层面接受了不需要实物证据,不必须拿出实物证据,就可以基于走势异常查操纵犯罪。证明中国监管层在思想层面已经抛弃了只有实物证据摆在那里才能立案的滞后的法律思想。

监管层应该鼓励市场参与者积极举报走势异常股票

由于监管层一直在用走势异常查操纵,而走势异常多如牛毛,证监会基于走势异常出现单日交易天地版,对嘉美包装进行了立案并查获了操纵。2017年中国证监会基于迪贝电器股价在三个月内上涨了40%,这一走势异常,查获迪贝电器股价被操纵案,根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迪贝电器因为三个月内上涨了40%引发了交易所的关注,并上报证监会稽查部门,证监会稽查部门基于迪贝电器在三个月内股价上涨40%,这个异常走势着手调查,最终发现了犯罪团伙的操纵行为,并将其绳之以法。

中国股市满足三个月内上涨了40%的股票很多,舍得酒业(维权)股价在三个月内股价涨了300%,其异常程度比迪贝电器严重七八倍。事实证明目前中国股市可能存在异常交易的股票数量大,异常程度严重,相应调查工作量是非常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人去发现异常走势,举报异常走势,提供异常交易举报便利制度。鼓励民间举报异常交易,在举报的过程中除非发现举报者有恶意非法的行为要负责,哪怕他举报完了没有发现操纵,他都是对社会对资本市场有利的,应该是鼓励支持。即使基于走势异常,调查后没有发现操纵也是好事,调查异常走势类似于体检,如果最终查出没有操纵,就像体检发现没有疾病,是好事,发现操纵更是一个好事。对异常走势背后是否存在操纵的调查,应该如同体检一样常态化,不能因为体检没有发现病变,就否定体检的必要性。基于异常走势举报可能的操纵,如同建议去体检。

如果这样那么就形成了一个监管层和上亿市场参与者联合起来共同发现操纵,打击操纵,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法治的局面,这对中国资本市场是巨大的推动,对投资者的利益是巨大的保护。

董宝珍

2021.6.15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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