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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36%的“超低利率” 马上消费金融因宣传误导等被通报

一财网2021-06-15 20:49:532

原标题:高达36%的“超低利率”,马上消费金融因宣传误导等被通报

夸大宣传、涉校园贷、催收不合规,马上消费金融涉嫌“七宗罪”被银保监会通报。

6月15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指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存在七项违规行为:营销宣传夸大误导、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合作商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到位、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

马上消费金融方面对此回应第一财经称:“针对银保监会发布我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和意见,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整改工作坚持立查立改原则,举一反三,同时深入开展内部反思与优化提升。截至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并继续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持续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马上消费金融七项违规行为之一就包括涉嫌踩雷校园贷。

某借款人的母亲通过客服电话要求注销账户,询问如果知悉借款人为学生,是否会停止向其贷款。公司客服回复,即使是学生,如果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经系统审核通过可向其放款,最终以APP系统审核为准。

《通报》指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不同产品对“非学生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周岁的申请人作出“非学生承诺”,现金分期、循环额度则要求18~22岁的申请人作出承诺。

对于校园贷,监管部门一直采取高压态势。3月末,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曾指出,针对当前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银保监会提出要规范放贷机构及其外包合作机构营销行为,要求放贷机构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不得以大学生为潜在客户定向营销,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超低利率”夸大误导

从《通报》来看,马上消费金融所谓的“超低利率”实则高达36%,存在夸大误导。

据悉,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安逸花”APP宣传首页有“超低利率”的宣传表述,实际贷款年利率为7.2%~36%;“极速放款权益”弹窗显示“免费领取”,点击则将消费者导入联合贷款审贷流程。“小马花花”卡的消费自动分期内容体现在服务协议中,需消费者点击协议条款才能看到,无单独醒目提示。联合贷申贷流程中,未向借款人明确告知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或担保的合作机构、联合贷款合作银行,未充分告知涉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各项信息。以某笔安逸花APP借款测试为例,贷款由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联合出资,由保险公司承保,整个贷款申请流程没有事前告知投保个人保证保险所需费用,也没有对关键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另外,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公司将对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申领溢缴款,但未在客户端以显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贷款已还清,但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2020年8月末,合同约定还款期已截止的借款人溢缴款余额86.52万元。公司标准会员服务卡存在低成本卡种定价高的情况,定价不合理。

《通报》还指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公司对第三方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合作商的培训管理机制,未规定对合作商巡检的频率、覆盖范围等,对合作商及门店的风险限额管理缺少制度规范。与医美商户的合作合同缺少对培训事项的约定,贷款限额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联合贷款管理方面,马上消费金融也存在监管套利行为。《通报》显示,与某银行的联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未按照承贷比例共担风险。存在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情况,如与某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利息的一部分转化为向该银行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年化费率1.5%。在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中,公司汇集借款人保费并定期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属代收代付保费行为,但自身并无保险中介资质。后在业务环节中加入保险经纪公司,但并未改变代收代付保费的行为性质,存在监管套利。

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公司对委外催收机构审核不严,未建立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公司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律师函存在向无关第三方催收的内容。电话催收存在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击等情况。

银保监会指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在营销宣传、定价管理、贷款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消保体制机制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近年来,监管加大力度追踪消费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放贷问题,对违规行为零容忍打压,穿透式监管让消费金融公司违规成本不断提高。

5月2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告,因“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决定从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5月10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银消费金融因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存在以贷收费行为被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3月26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被处以5万元罚款;去年10月,招联消费金融因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今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将采取5级分类监管,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五大维度,将消费金融公司划分成五个等级,“末位淘汰”机制浮出水面。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以此进一步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明确指出,“从事贷款业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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