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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水不流外人田?知情人多次电联前妻与俩校友 三人内幕交易上海沪工被罚没232万

新浪财经2021-06-22 16:51:54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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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包某军、杨某及王某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包某军、杨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军是大学校友,王某利系王某军前妻。

6月15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包某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包某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初,北京航天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宇)副总经理任某波告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邢某明航天华宇在考虑并购的可能性,请邢某明介绍上市公司并给其一份关于河北诚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航天华宇核心资产、唯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诚航)的基本资料。4月中下旬,邢某明将相关情况告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的李某健,并于4月28日向李某健发送了河北诚航的基本资料。

其后,李某健电话联系上海沪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曹某询问对河北诚航这类公司有无兴趣,曹某表示可先了解情况。5月8日,李某健前往上海沪工,向曹某及上海沪工财务总监陈某介绍了河北诚航的基本情况。5月18日,李某健告知邢某明上海沪工想去河北诚航考察情况。邢某明联系任某波约定了时间。

5月24日,曹某、上海沪工总经理特别助理余某辉、上海沪工投资部副总监洪某华到河北诚航与航天华宇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某瑞以及任某波会面,邢某明、李某健参与了此次会面,双方介绍了各自情况。返沪后,曹某向董事长舒某瑞、总经理舒某宇汇报了对航天华宇的考察事宜,舒某瑞同意推进后续收购事宜。

6月7日,许某瑞、任某波、邢某明、李某健到上海沪工考察,与舒某瑞、舒某宇、曹某、余某辉、洪某华会面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签订了备忘录和保密协议。

6月7日会谈后,许某瑞即与航天华宇股东之一武汉中投华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负责人王某军商谈相关拟被收购情况,获得了王某军对收购事项的支持,并在后续事件中持续向王某军报告收购进展。

6月16日,舒某瑞、舒某宇、曹某对航天华宇进行了回访,参观了河北诚航的工厂。

6月19日,王某军在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会议上通报了其知悉的上海沪工重大事项进展。

6月21日,任某波、邢某明、李某健再次来到上海沪工,与曹某、余某辉、洪某华、陈某、上海沪工证券事务代表刘某就推进收购事宜进一步沟通,主要就河北诚航的具体业务、财务问题、业绩承诺、估值等进行商谈,双方达成了进一步的合作意向,并再次签订了备忘录。

6月29日,双方在上海沪工召开会议,任某波、邢某明、曹某、洪某华、陈某、上海沪工财务总监助理彭某城、刘某参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企华评估相关人员参会。会上,上海沪工向中介机构介绍了项目收购意向。

6月30日,上海沪工发现股价涨势较高,决定临时停牌。

7月1日,上海沪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沪工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7日形成,公开于7月1日。王某军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策过程,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19日。

二、包某军内幕交易“上海沪工”的事实

(一)包某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军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联络、接触情况

包某军与王某军是大学校友,二人曾同时为天津天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某军与王某军的通讯记录显示,二人自2017年6月22日至6月30日通话共计9次。

(二)包某军交易“上海沪工”情况

包某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30日买入“上海沪工”共计169,126股,成交金额共计3,815,539.26元;于11月6日、11月13日将前述买入的“上海沪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4,354,515元。经计算,上述交易获利511,581.53元。

(三)包某军交易“上海沪工”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包某军”证券账户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从未交易过“上海沪工”,却于“上海沪工”停牌前一日集中买入,并于复牌日(11月1日)后不久即全部卖出。6月30日当日,该账户大量卖出持有的“凯莱英”,且集中转入资金200万元,并将上述资金近乎全部用于买入“上海沪工”。综上,包某军交易“上海沪工”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并存在明显异常,且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包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没收包某军违法所得511,581.53元,并处以1,534,744.59元罚款。

同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杨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军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联络、接触情况

杨某与王某军是大学校友,二人曾同时为天津天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与王某军的通讯记录显示,二人自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通话共计12次。

(二)杨某从赵某栋处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杨某于2017年6月19日前往王某军处送相关资料。其后,杨某与赵某栋等人共同乘车离开,杨某从赵某栋与他人的聊天中知悉了本案内幕信息。

(三)杨某交易“上海沪工”情况

杨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30日买入“上海沪工”共计10,000股,成交金额共计222,500元;于11月1日、2日、3日、7日将前述买入的“上海沪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267,567元。经计算,上述交易获利44,299.54元。

(四)杨某交易“上海沪工”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杨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从未交易过“上海沪工”,却于“上海沪工”停牌前一日集中买入,并于复牌日(11月1日)后不久即全部卖出。6月30日当日上午点8点42分,其与王某军通话22分31秒后不久,“杨某”证券账户即开始买入“上海沪工”。此外,杨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自己的交易习惯是买农业类的股票。综上,杨某交易“上海沪工”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并存在明显异常,且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没收杨某违法所得44,299.54元,并处以132,898.62元罚款。

同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王某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王某利与王某军、赵某栋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的联络、接触情况

王某利系王某军前妻。王某利与王某军的通讯记录显示,二人自2017年6月20日至6月25日通话共计9次。此外,2017年6月19日晚上,赵某栋受王某军之托前往王某利处,在与王某利交谈过程中建议王某利买入“上海沪工”。

(二)王某利交易“上海沪工”情况

王某利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0日、21日买入“上海沪工”共计35,100股,成交金额共计811,789元;于2019年11月4日将前述买入的“上海沪工”(含转增股本)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670,761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

(三)王某利交易“上海沪工”存在明显异常

“王某利”证券账户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从未交易过“上海沪工”。2017年年初至当日,该账户的交易多为新股申购,且未有主动买入证券的成交记录。当日下午,王某利在与王某军通话3次过后,即开始持续亏损卖出证券账户内其他股票并买入“上海沪工”,交易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综上,王某利交易“上海沪工”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对王某利处以十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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