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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注意了:不再对承销总规模进行评价 承销报价管控严格的券商将被加分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21-06-24 13: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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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今日获悉,已发布实施近两年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迎来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已于6月23日将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券商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较原办法新增了六条,修订了八条,删除了两条。

修订后,中证协将对券商严格管控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情形进行激励,而针对券商涉及低价竞争的相关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此次修订还将采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与审核机构(即证监会与交易所)的意见,如证监会与交易所书面反馈券商存在项目质量恶劣情形,其评价总分将进行相应扣减。

此外,为鼓励债券承销行业“做强”而非一味“做大”,业务能力指标删除了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降低了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的分值。

增加市场秩序维护指标和注册审核指标

中证协表示,本次修订增加了市场秩序维护指标和注册审核指标,还增加了对评价期后事项的考量。

本次修订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各证券公司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证券公司进行适度加分,以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管控严格的情形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对涉及低价竞争的相关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以警戒行业有序展业。

为反映执业能力评价中各证券公司开展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修订采集债券注册机构与审核机构的意见。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证券公司存在项目质量相对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8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公司存在项目质量重大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15分。

此外,本次修订将涉及扣分事项的重大情形在评价当年预先扣分。下一年度的评价将此情形除外,不重复扣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满三年而在上一年度未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

具体来看,第二章“评价指标”中增加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市场秩序维护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是否参与低价竞争与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情况为依据。低价竞争是指以明显低于市场一般收费水平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承接项目。

第十六条,注册审核指标以公司债券注册机构与审核机构的反馈情况为依据。

第三章“计分方法”中增加的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满分为2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得2分;低于行业平均值的,不得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券规范竞争指标满分为8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约谈,或者应报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专项说明没有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自律措施的,每项扣2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8分。

第二十八条,注册审核指标为能力评价的调整指标。协会将在评价期间书面采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与审核机构的反馈建议。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证券公司存在项目质量相对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8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公司存在项目质量重大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15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同时书面反馈的,不累计扣分,按较高扣减分值扣分。

第四章“评价期与评价类别”增加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明显异常,涉及扣分事项的,在评价当年预先扣分。

鼓励行业“做强”而非“做大”

不再评价上一年度承销总规模

中证协表示,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市场影响力。业务能力指标在原评价办法中占30分。为引导行业弱化对规模的过度重视,强化行业对合规、风控及长远可持续展业的关注,鼓励行业“做强”而非“做大”,本次修订删除了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降低了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的分值。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删除了原评价办法中“评价指标”一章中的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公司债券的金额总和为依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其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实际承担和完成的承销金额进行计算。

以及原“计分方法”一章中的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满分为7分。按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金额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7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35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

此外,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被弱化,总分值由8分降为5分。

推动公司债券业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调整的方向主要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评价引导各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并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7日,中证协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并于6月7日向券商机构下发通知,对券商关注的内部约束线等相关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

中证协在通知中表示,各承销机构应充分认识低价竞争的危害,高度重视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准确把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推动业务做优、做精、做强,自觉维护债券市场良好发展生态。

2021年初,中证协曾约谈12家券商,剑指债券承销低价竞争。协会指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编辑:曹帅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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