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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工科:基础合同数据有悖逻辑 佐证收入增长如沙上建塔

新浪财经综合2021-07-09 16: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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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粮工科(二):基础合同数据有悖逻辑 佐证收入增长如沙上建塔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19年及2020年,设计咨询业务和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的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数量/金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无法成立,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收入逐年上升合理性说明是否还成立呢?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据深交所官网披露,目前,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工科”)的IPO进程已进入“提交注册”状态。

中粮工科作为中粮集团旗下的一个重要成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中粮工科主营业务主要分为设计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和工程承包等专业工程服务业务板块以及设备制造业务板块。其中设计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和工程承包业务板块涵盖粮油及冷链领域的专业工程服务项目,同时公司还承接部分民用建筑设计业务及冷链领域延伸的冰雪工程项目,设备制造业务板块包括磨粉机、高方筛、烘干设备、榨油设备等粮油加工设备的制造。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来看,中粮高科不仅存在营收与净利增速的不匹配、综合毛利率下降风险凸显等经营业绩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诸多信披问题。

对于经营业绩方面的问题,公众号“天下公司”已于7月6日发表的《中粮工科:盈利能力名实不符 研发费用率畸低凸显科技创新动力不足》中予以分析,本文则重点描述中粮工科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间逻辑关系无法合理构建的问题。

2018-2020年(下称“报告期”),中粮工科实现营业收入16.57亿元、19.47亿元和20.41亿元,其中98%以上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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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专业工程服务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64%、87.76%和81.65%,是中粮工科主营业务的核心构成,且其中设计咨询和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收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了说明报告期内设计咨询和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收入逐年上升的合理性,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了这两类业务的期末在手合同以及当期完成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同时招股说明书还披露了这两类业务在报告期各期的新签合同数量和金额。但梳理这些数据发现,中粮工科这两类业务的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数量/金额间的逻辑关系并不完全成立。

首先看设计咨询业务。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2020年,中粮工科设计咨询业务在手合同和各期完成合同金额、合同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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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2020年,中粮工科设计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39254.34万元、46511.61万元和50474.38万元,新签合同数量分别为731个、725个和936个。

一般而言,在手合同、新签合同和完成合同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期末在手合同数量/金额=期初在手合同数量/金额+新签合同数量/金额-完成合同数量/金额。

由上述数据可计算出,2019年及2020年,中粮工科设计咨询业务期末在手合同数量理论值应分别为742个和737个,期末在手合同金额理论值应分别为50992.88万元和61208.67万元。

对比之下发现,2019年及2020年,中粮工科设计咨询业务期末在手合同数量理论值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结果完全一致。但在手合同金额的比较结果则有点让人匪夷所思,2019年,在手合同金额的理论值比披露值少1606.71万元;2020年,在手合同金额的理论值和披露值则完全一致。

再看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2020年,中粮工科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在手合同和各期完成合同总金额、合同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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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招股说明书显示,2018-2020年,中粮工科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50873.77万元、75954.73万元和101094.93万元,新签合同数量为293个、260个和244个。

由上述数据及前文所述逻辑关系可计算出,2019年及2020年,中粮工科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期末在手合同数量理论值应分别为275个和271个,期末在手合同金额理论值应分别为88882.48万元和131468.29万元。

对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期末在手合同数量及金额可知,2019年及2020年,在手合同数量理论值比招股说明书披露结果分别超出134个和82个。而在手合同金额的比较结果则和设计咨询业务类似,2019年,在手合同金额的理论值比披露值少9277.98万元;2020年,在手合同金额的理论值和披露值则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2019年及2020年,中粮工科设计咨询业务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数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成立的,而金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则不完全成立;而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则是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数量间的逻辑关系完全不成立,而金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则部分不成立。

中粮工科详细披露这两类业务的务新签合同、在手合同以及完成合同情况主要是为了说明这两类业务业绩收入逐年上升的合理性,但在上述逻辑关系无法建立的情况下,以此为基础的收入逐年上升的合理性说明是否还成立呢?造成上述逻辑关系不成立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否有虚增设计咨询和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完成合同金额及虚增机电工程系统交付业务新签合同数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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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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