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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违反《节约能源法》,被北京市发改委处罚

新浪财经2021-08-05 11:44:481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节能处罚[2020]1号

京发改节能处罚〔2020〕1号

北京市发改委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肖金学 职务:总经理

根据日常监察工作安排,我委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对你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进行监察。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节能违法问题。

你单位使用的型号Y180L-4、Y250M-4型(编号:20532、20533等)共8台电动机(见附件)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中所列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我委作出如下决定:

没收型号Y180L-4、Y250M-4型(编号:20532、20533等)共8台电动机(见附件)。

经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使用上述设备。依法没收的设备在我委运走之前,你单位有妥善保管、防止其丢失和损坏的义务。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统计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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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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