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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再认定4家中国媒体为"外交使团" 学者:中国应反击

环球网2020-06-23 14:46:180

原标题:美再认定4家中国媒体为“外交使团” 学者:建议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来规制美媒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范凌志 刘欣 刘彩玉]美国国务院22日以“政府宣传机构”为由,宣布把四家中国媒体在美分支列入“外国使团”名单,拟加大对中国媒体机构在美运营的限制,至此,已有九家中国媒体驻美机构被定为“外国使团”。多位学者对《环球时报》表示,现在是中美关系不确定性最强的时候,此举显示美国“恐中症”进一步加强,中国应针对美国媒体做出对等反击。

今年2月18日,美国国务院曾把新华社、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等5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定为“外国使团”,本次被新认定为“外国使团”的四家中国媒体是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中新社、《人民日报》和《环球时报》。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应约同美国国务卿蓬佩奥18日刚刚在夏威夷举行对话,有分析认为此次对话或让处于低谷的中美关系迎来转机,然而美国务院针对中国媒体的最新举措却与外界期望背道而驰。

美国务院的声明称此举是依照《外国使团法》(Foreign Missions Act)的规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彭芩萱23日对《环球时报》表示,该法规定“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被外国政府或官方机构所实际拥有或有效控制的参与外交、领事或其他活动使团或机构或实体”,都可以被认定为“外国使团”。这些媒体一旦被认定为外国使团,其本身可能享有的在美国国内法上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实现与否都完全受制于其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等,“这一举措旨在将这些媒体机构置于美国行政部门全面监管之下,并排除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享有的各项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其本质是一个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行为。”

对此,《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23日在个人社交账号上表示:“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决定。中美关系紧张,以至于环球时报这样的市场化媒体都受到波及,这很让人遗憾。美国在失去自信和包容,那个国家乱套了。”

根据《外国使团法》,这四个新被指定为“外国使团”的中国媒体将被要求向美国国务院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和住家地址,并且在人员调动时要通报更新名单。这些机构还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才能在美国购买或租赁任何房地产。在2月份将五家中国媒体驻美机构认定为“外国使团”后,美陆续对这五家媒体驻美机构规定人员上限和签证时限做出了限制。

“美国‘恐中症’进一步加强了。”社科院美国问题专家吕祥23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美国副总统彭斯在2018年10月演讲中就曾提到并夸大中国媒体在美国的影响力,中国媒体的报道影响力确实在扩大,但同时中国媒体也是在按照国际媒体标准做客观的报道,“但越是客观,美方越恐惧,尤其是今年中国媒体在疫情报道中讲了美国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细节。美国政客中一些人对自身制度失望,但他们也不希望看到有效率、有治理能力的中国,因此他们觉得改变不了政府,至少能限制中国媒体。这是美国衰落中的表现,有自信的话根本不用担心这些。”

吕祥认为,美国的传播一直以来都是“放大美国的声音,阻隔特定信息”,通过外交使团这个办法阻隔信息,只是美国阶段性的目标,“今年是大选年,不确定性因素很多,甚至可以说现在是中美关系不确定性最强的时候。如果说特朗普在下棋的话,他就是抓一把棋子往盘子上扔,没什么章法。”

“把中国媒体列为‘外国使团’暴露美国所宣扬‘言论自由’的双重标准,美国这么做有强烈的政治图谋。”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李海东23日对《环球时报》表示,美国到底想干什么已经很清楚了,其对华政策最终目标就是要将中国的制度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彻底抹黑。

3月17日,针对美国将首批五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认定为“外国使团”,中国外交部要求“美国之音”、《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等5家美国媒体向中方申报在中国境内所有工作人员、财务、经营、所拥有不动产信息等书面材料,并要求年底前记者证到期的美籍记者10天内交还记者证,今后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从事记者工作。吕祥认为,针对美方的新一轮举措,中国应当继续反制,比如对等限制美国记者和新闻机构的规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应维持人道主义的底线,就疫情与美国民间开展人道主义合作,保持人文交流和经贸往来。”

“美国是非常善于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机制来玩政治游戏的,如果绕进去,就难免被他牵着鼻子走。”在被问到该如何反制美方举动时,彭芩萱对《环球时报》表示,《外国使团法》第 4312条规定“本法授予国务卿的职权应按照总统批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因此,关于外国使团法的认定等程序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仍在美国总统,建议中国严正要求美国总统依据《外国使团法》第 4312条指示国务卿蓬佩奥撤销认定中国媒体驻美机构为‘外国使团’。” 她还建议,针对美国媒体在华行为,可以根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依法规制。

彭芩萱同时提醒,中国媒体在美机构也应在精确梳理各项法律风险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提高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加强内部合规性审查,防止被“栽赃嫁祸”或被“动辄得咎”,“因为美国法院无权干涉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若这些媒体在美实体性权利受到侵犯,美国法院无权给予救济。”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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