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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独角兽第四范式赴港上市,中国证监会给出反馈意见

澎湃新闻2021-08-16 20:30:373

原标题:AI独角兽第四范式赴港上市,中国证监会给出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北京第四范式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四范式”)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要求第四范式在业务范围、股东情况、持股平台情况、主营业务描述以及境外非自然人股东情况五个方面补充具体材料。

8月13日,港交所披露“AI独角兽”第四范式递交招股书,高盛、中金公司为联席保荐人。

第四范式成立于2014年9月,主营业务在于提供以平台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第四范式在其官网上称,其致力于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中面临的效率、成本、价值问题,提升企业的决策水平,现主要应用于金融、零售、制造、能源与电力、电信及医疗保健等领域。灼识咨询报告显示,2020 年,第四范式在中国以平台为中心的决策型 AI 市场排名第一。

第四范式的创始人及董事会主席为戴文渊。他是AI学者,并且在AI技术行业拥有12年经验。根据第四范式公司官网,戴文渊首次提出迁移学习基本理论框架及主要算法方向,在迁移学习领域学术影响力排名世界第三(数据根据Google Scholar),其论文在NIPS、ICML、AAAI及KDD等领先机构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被收录至全球最经典数据挖掘大学教材《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撰写剑桥大学AI丛书《Transfer Learning》、中国高校大数据课程教材《大数据建模方法》。

可查资料显示,戴文渊设计了商用AI系统——百度“凤巢”系统;于2014创立第四范式,带领第四范式在短短几年内成长为全球32家AI独角兽之一(根据CB Insights),并从2018到2020连续夺得中国机器学习平台市场份额第一(根据IDC MarketScape)。

戴文渊是首位获“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家;获计算机编程界“奥林匹克”大赛——ACM-ICPC世界冠军;入选《麻省理工科技评论》35位35岁以下科技创新杰出精英 ;入选《财富》中国40位40岁以下商界精英。

根据招股书,第四范式的年营收逐年增长,但目前仍处在亏损中。2018至2020年第四范式年营收分别为 1.28 亿元、4.60 亿元、9.42 亿元;在 2021 年上半年,该公司营收为 7.88 亿元。2019年与2020年的全年营收同比增长分别为259.7%、105.0%。

2018年至2020年,第四范式亏损净额3.72亿元、7.18亿元、7.5亿元,2021上半年亏损扩大至11.87亿,三年半时间累计亏损约30亿元。

第四范式称,由于仍然处于商业化的相对初期阶段,一直专注于持续优化解决方案及扩大客户群。具体而言亏损净额主要产生于——研发开支:用作开发并提升解决方案及技术能力;销售及营销开支:用作增加品牌知名度及扩大用户群;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归因于向雇员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及与授予投资者若干优先权有关的赎回负债利息开支。

据招股书,截至2021年6月30日,第四范式的研发人员有929人,占全体员工70%。于2018年、2019年、 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 第四范式分别投入了人民币1.93亿、人民币 4.16亿元、人民币5.66亿元及人民币5.78亿元的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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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范式的创始人戴文渊曾在一次活动中直面AI “落地难、变现难、上市难”等诸多难题,他说,“可能我们觉得AI没有那么大用处,其实有一点用。对于我们来说下一个阶段最大的挑战,是我怎么推进把这个量变推到质变,真正时企业实现AI转型。”2021年6月30日,第四范式与宁德时代达成战略合作,依托于Sage AIOS数据治理、模型上线以及模型自学习等全流程AI能力,及低门槛的AI生产工具,第四范式用AI决策能力加速推动宁德时代各环节的智能制造转型,并通过企业级AI工程化能力,保障AI系统与现有的生产系统对接上线,实现对数据的实时分析与决策。

附: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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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你公司仅明确实际开展业务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请就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尚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涉及上述领域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依据,进行整改(如适用)。并就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有关规定出具承诺(如适用)。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你公司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多次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请详细说明该等股东入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设立多层持股架构的原因,各出资人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任职情况,非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人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的应用场景、增值服务内容、产品或服务定价标准及市场竞争格局等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及可持续性。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穿透详细情况及股东人数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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