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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类案件中,什么程度才能称之为“反转”?

中国新闻周刊2021-08-17 18:18:071

通报只是初步调查结果

山东济南警方最新调查通报的发布并没有让阿里女员工涉嫌被侵害事件的真相更加清晰。

通报中的更多细节带来了更多疑问:签约当晚喝了350mL白酒的周某是否“同意”了王某文办理房卡的要求?王某文前后四次出入周某房间发生了什么?周某在第二天为何告知张某房间号,一个多小时里发生了什么?周某为何在第一次报警中没有指控张某?

众多疑问和亚朵酒店此前的声明让部分网友提出“反转说”。在性犯罪类案件中,“反转”是高频词,但不完美受害人是否等同于“反转”需要从法律定义上进行确认。针对性犯罪案件中,究竟到达什么程度才能称之为“反转”以及济南警方通报中披露的诸多尚待解答的疑点,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多位法律从业者,从法律层面和现实操作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是否构成“反转”

案发后,周某涉嫌被侵害事件早期的讨论焦点集中在阿里方和亚朵酒店。其中,王某文是如何办理周某房间的房卡并多次出入周某房间的细节引发社会关注。

8月11日,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关于“阿里女员工事件”网传“酒店违规办理房卡事宜”,亚朵集团经过反复内部调查确认,前台工作人员是在得到该女士(周某)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同住手续给该男士办理的房卡,并进行了身份登记和公安信息上传,没有违规操作。

“女方当晚是喝了350mL白酒的。通报介绍,因她醉酒无法确认房间号,王某文持周某的房卡和身份证交由服务员确认房间号。”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表示,判断亚朵酒店声明中的“同意”一说,首先需要确定周某当时的状态,在法律规定中,醉酒者的自主行为能力不被认可,“在王某文和陈某丽将周某送至房间的过程中,酒店前台是目睹的。”

张荆认为,按照酒店的常规做法,尽管男方持有女方的身份证,但在女方醉酒意识模糊、男方要进入女方房间的情况下,酒店有义务核实男方的身份、意图,并同时派女性工作人员陪同。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同样认为,结合过往出行经历和司法实践,亚朵酒店的做法较为少见,王某文在向前台提出看望周某情况时,尚不是周某的同住者。过往若有类似要求,多数由酒店前台使用万能卡陪同看望者前往酒店房间,而非向醉酒者电话确认是否同意办卡。

“周某三人到达酒店的时间是22:51,周某‘同意’办理房卡的时间是23:16。”范辰分析,以此时间间隔来看,需要有更加有力、明确的证据证明,周某在通话时达到了清醒状态,就此应向酒店方调查当时通话的细节和内容。

对于“反转”一说,张荆认为,无论是亚朵酒店的声明还是济南警方发布的初步调查,都无法认定“反转”。在法律定义中,无论是强奸还是猥亵,都需要实施者提供充分的女方同意证据,证明其没有违背受害者的意志,才构成“反转”。

“很多人认为受害者只有达到完美,才有权利保护自己。”张荆用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来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性同意标准,即便一个妓女完成性交易后,男方返回,并侵害了她的性自主权,同样构成强奸罪,“所以说完全意义上的‘反转’,除非他能拿出证据证明女方清醒同意他的行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刑事律师吴俊认为,根据通报,本案出现了重大“剧情反转”。例如,出差、喝酒都是周某自愿的,王某文办理周某入住房间的房卡,得到了周某的同意。周某作为成年人,既然认为自己被性侵了,肯定要第一时间报案和保全好证据,而非退房后才报案。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表示,无论是亚朵的声明还是警方的最新通报,都难以达到“反转”的程度。和警方通报相比,周某在部分事实陈述上有隐瞒,爆料文章说的是被“侵犯”,传单说的是高管强奸猥亵女下属,警方通报说的是强制猥亵。尽管在涉嫌罪名上有所出入,但均有基本事实,即无论强奸还是强制猥亵,都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性犯罪。至于具体属于哪种,不能苛求每个公民对法律定性都能有准确把握。

“周某爆料中隐瞒了给张某发房间号等事实,可能是该事实对其不利,也可能是另有隐情。”卢义杰分析,第一,客观来说,告知房间号本身不一定意味着同意发生性行为或其他相关行为。第二,假设警方通报全部属实,强制猥亵共发生三次,即饭店张某一次,酒店房间张某、王某文各一次,此次隐瞒并不影响周某被侵犯的案件基本性质,除非有其他未被披露的情况。

对于该类型犯罪中的认定程序问题,卢义杰认为,应注意,案件发生于封闭空间,一些情节可能仅有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办案人员应该摒弃偏见,结合周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聊天及通话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尤其要注重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能否印证。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未来是否“反转”,核心证据之一要看相关行为是否违背周某意愿。

疑点重重

“正因为这是一个舆情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所以警方第一时间将初步查清的一些情况公布出来,通常警方不会在这个阶段公布的。”张荆介绍,该案目前处于刑侦的初期阶段,目前只是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而刑事案件需要经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到最后法院判决,都无法对案件进行定性。

从当前济南警方的通报来看,该案仍然有颇多疑点。

关于王某文涉案疑点,卢义杰认为,第一,可根据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二人关系及相关行为是否可能违背女方意愿。第二,胡某敏、胡某鹏当晚均接到周某电话,均联系了王某文,尤其是胡某鹏甚至与王某文通过视频联系,且在王某文第三次进入房间时视频也是打开的,显得重视程度较高。由于封闭空间常出现当事双方“一对一”的说法,有必要结合胡某敏、胡某鹏等周边其他人员的证言,查明事发后当事双方的表现,再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卢义杰表示,关于张某涉案的疑点:第一,周某为何第二天一早告知张某房间号,有必要查明对话发生时的前后语境,最重要的是,要查明张某进入房间之后,周某是否拒绝发生相关行为。第二,周某为何首次报警未提及被张某侵犯,以及第二次报警为何仅提及在饭店被侵犯,未提及在房间内被侵犯。这些均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必要环节。

在张荆看来,周某的身份证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周某、王某文等三人进入酒店并办理入住后,周某的身份证为何被王某文持有?入住酒店时女方的精神状态如何?从通报来看,女方状态为醉酒,与女方当晚饭局醉酒被张某强制猥亵,继而被陈某丽、王某文送回酒店说不清楚房间号等几个事实的关联度是比较高的,结合后基本可以认定周某的深度醉酒状态。在此情况下,酒店作为经营者应该对此高度关注,而不是允许他人持有醉酒者身份证开办房卡的行为。

对于王某文涉案性犯罪发生时间,张荆通过梳理案发前后的时间线,认为可能发生强制猥亵的时间段更有可能发生于王某文第二次和第三次进入周某房间时,而这需要警方对王某文与胡某敏、胡某鹏的通话内容进行调查,但因为人证具有不稳定性,所以在案件审理中不会成为优先采用的证据。“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后,购买了一盒避孕套,这个行为期待警方能够调查清楚。”

对于张某涉案部分,张荆表示,张某7月28日早上进入周某房间后的一个多小时也是公众的关注焦点。周某为何没有在首次报警时提出张某涉嫌犯罪?这一个多小时发生了什么?但张荆认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周某给张某打电话存在多种可能性,结合前一晚其曾被张某强制猥亵的经历,存在求证或对质的可能性。

吴俊则称,7月28日早上周某与张某之间发生的行为,周某在意识上肯定是清醒的。根据通报,前一晚张某曾涉嫌猥亵周某,这种情况下,周某为什么要跟张某联系,并告知房间号码,“并且张某还从家中取了避孕套赴酒店,是张某敲门后周某开门让张某进入,如果是强制猥亵,周某(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吴俊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事实和细节来看,王某文和张某虽然涉嫌强制猥亵罪,但是并不满足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没有违背周某意志的证据,即缺乏“强制”的充足证据,达不到国际通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达不到我国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对于此次警方在侦查阶段使用测谎仪的效力,范辰透露,测谎仪在法律上很难作为证据单独使用,因为此仪器存在较高的不准确度,心理素质极好的犯罪嫌疑人也很难测出,所以在现实中并不广泛使用,只是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

关于证据问题,范辰认为,酒店房间内不可能安装摄像头,这给本案的取证增加了难度,且周某报警时房间已经被打扫,这同样对取证不利。但签约当晚酒局张某陪同周某走出包间后、第二天张某进入周某房间前后是有可能有监控记录的,“包括警方对王某文四次进入房间和张某停留一个多小时的讯问,都是案情重点。”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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