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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大违规问题 ST金润及3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新浪港股2021-08-20 17: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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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彭江鸿、何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润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金润和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中林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其中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3,360.63万元,截至2020年末,李中林资金占用余额为1,392.27万元。ST金润和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二、对关联方担保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7月9日,李中林向许某宁借款400万元,ST金润和为该笔借款出具中国工商银行广东东莞分行桥头支行支票400万元作为质押担保。2020年9月11日,长沙银行江华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向李中林发放个人贷款350万元;同日,长沙银行与ST金润和全资子公司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洱)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湖南金洱以土地为李中林35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ST金润和在进行上述对外担保前均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6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事后确认和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6年12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华县政府)与ST金润和签订了《金洱智能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就ST金润和在湖南江华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进行了约定,并在协议第3.3.2条款约定“为支持乙方(即ST金润和)进一步发展,江华县政府委托江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乙方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总额不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乙方一致行动人担保,在定向增发满3年后90天内原价回购,或者由江华县政府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交易。”但公司在2017年4月18日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称“本次股票发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或安排”,与《投资协议》内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

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1年4月10日,ST金润和收到江华县政府于2021年4月8日出具的《催告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函后十日内向其履行股票回购义务。由于公司未及时做出回应且无法按约定时间回购股票,江华县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向江华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4月30日,江华县法院出具《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湘1129财保24号),裁定冻结ST金润和在各银行的存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ST金润和6月15日公告收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财保24号行政裁定书,冻结公司在各银行行存款2000万元。但公司在已知晓冻结事由的情况下仅披露了冻结银行账户的行政裁定书,未披露冻结事由,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

李中林作为ST金润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何丽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其中,李中林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江鸿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丽君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T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何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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