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有保险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
原标题:农民工工资有保险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
“辛苦干一年,空手回家去”曾是一众农民工在外打工的真实写照。如何守紧农民工钱袋子成为当务之急。拨开云雾见天日,为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自11月1日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而作为工程担保保函形式之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也可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那么,何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相较于其他工程担保保函,该保险优势几何?在经营过程中,险企需要注意什么?
工资保证金解决欠薪难题
尽管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用人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惩治力度,但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尤其在新冠疫情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背景下,建设领域欠薪风险增大。
1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成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不发生欠薪问题的重要措施。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事实上,2016年起,我国就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部分企业被层层加码,资金压力倍增。
《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同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可有效盘活企业现金流,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采用见索即付,时效性强,是金融企业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形式。”北京浩博法律咨询公司总经理崔春霞如是表示。
对于见索即付保函,崔春霞解释道:“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工资支付保证险是什么
《规定》中明确工程担保保函,可以选择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来替代现金存储。其中,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那么,什么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该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其中,施工单位是主要投保人、被保人为投保人依法招用的农民工。
也就是说,在保险期间内,施工单位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等其中之一情形,导致其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情况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那么,该产品该如何投保?施工单位投保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工资预算等。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损失证明等。
一般而言,保函有效期一般自签单第二日起计算,直至基础合同期满终止。针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在暂停施工、工程延期等情况下,保险期限可经协商予以变更。
相较于银行和担保公司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有何优势?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表示,对于银行保函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优势在于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由银保监会监管的保险机构来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信用资信要优于担保公司。此外,保险公司的费率与银行、担保公司相比,价格相对便宜。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该产品的费率约1.5%-3%。
此外,崔春霞表示,虽然银行的独立保函见索即付,注册资本金高,担保能力强,但一般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有一定门槛。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非独立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王民表示,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对担保人开立的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上,意见不统一。保险公司通常认为自己根据保证保险合同出具的保险凭证或保函不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看,部分地方法院将工程类保证保险凭证视同为独立保函,甚至直接视同为担保。这导致保证保险合同参与主体在履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且有不少主体因此被迫进入到司法程序。
同时他认为,厘清保险公司因开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而出具的保险凭证或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不可控等因素不可忽视
自2016年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便“催生”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发展。
同年4月,太平洋产险宁波分公司签发宁波首单“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截至当年12月,这一全国首创的保险业务的保障额度已经近4000万元。
试水该险种的保险公司不在少数。如2020年太平财险在广东、四川、云南、贵州、江苏、浙江等15个省为农民工提供累计28431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同样在去年12月,广东省茂名市某建筑工地因承建商资金断裂,中国人寿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就将1000万元支付赔款用于为农民工垫付工资。
业内人士表示,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给农民工增加了一种“维权项”,增加了一款高效有力的维权武器,让农民工以及有关维权责任单位拥有了更多维权主动和底气。
但险企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风险逐渐暴露。《规定》明确,“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王民对此表示,由此可以推断,工程保证保险公司从事此类业务需要出具类似银行保函类的独立保函。
因此,王民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层面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调沟通有关监管规定,消除有关监管规定的冲突,以保障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合规风险,保障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保险公司应首先在确保其业务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工程领域的保证保险业务;同时,应在承保前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合理评估风险,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衡量设定费率和不同的付款保函机制。
与此同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亏损问题也不容小觑。崔春霞表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会获得追偿权,但是法律上的追偿权和事实上能追回是两码事。大量的赔偿款支付后,难以追偿成功,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此外,再保人的支持力度相对较低。
不过,风险中蕴藏着机遇。崔春霞建议,发包方、总承包方要与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动,让保险公司在赔偿后能有效追偿成功,这样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会更高。当然保险公司也需要增强对此产品的风控经验和过程管理的水平。对保险公司的全流程风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崔春霞预测,现在如果各方能够联动,发包方也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参与对将来的工资支付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则保险公司有很大可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追偿回相关保险赔偿款项,则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发展这个险种。
(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