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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每月领1500元社保补贴,离职后又投诉公司未缴社保费,高院:算不当得利,还钱

每日经济新闻2021-11-02 20:03:361

原标题:神操作!员工申请不缴社保每月领1500元社保补贴,离职后又投诉公司未缴社保费,高院:算不当得利,还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北京一家公司员工入职时,主动向单位申请免于缴纳社保,这部分补贴以工资的形式发到自己账户上。然而,该员工离职时却“出尔反尔”,向社保局投诉公司未缴纳社保,为此还闹上了法院。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2012年8月28日,贾某某入职北京市X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18年2月28日。同时,劳动合同还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贾某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贾某某向公司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上签字,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

2017年11月1日,贾某某在《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单》、《离职表》上签字,前者注明终止合同原因为“个人提出申请离职”,后者注明离职原因为“加了店身体受不了”。经核算,公司提交的有贾某某签字的工资表中,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年12月26日,贾某某到朝阳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贾某某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

见此员工“出尔反尔”,公司显然不干了。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要求公司不缴社保,现公司补缴了社保,对公司已发的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要求贾某某返回发放给其的社会保险补贴,贾某某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另案中贾某某虽对签字和捺印提出鉴定申请,但经鉴定,均系本人签字和部分捺印,故贾某某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贾某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公司已发放给贾某某的社会保险补贴,贾某某应予以返还。

综上,一审判决贾某某返还公司33100元。

不过,贾某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已发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贾某某应予以返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贾某某签字的工资表显示,其工资构成中含有社会保险补贴。现贾某某不认可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并主张其签工资表时同时签了两份,一份空白,一份含真实的工资构成,但其未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中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贾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进而认定贾某某的工资中含有社会保险补贴。

贾某某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另案中贾某某虽对签字和捺印提出鉴定申请,但经鉴定,《补充协议》系其本人签字和捺印。贾某某虽在另案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一审法院驳回。结合前述鉴定意见,认定贾某某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贾某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贾某某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贾某某应予以返还。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某某仍不服,继续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一、二审判得对,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北京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贾某某确系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贾某某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贾某某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贾某某应予以返还。一、二审法院根据有贾某某签字的工资表核算的社会保险补贴总数,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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