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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遒)

中国证监会网站2021-11-05 17:2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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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号

当事人: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澜潾),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方遒,男,1973年8月出生,时任珠海澜潾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珠海澜潾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珠海澜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珠海澜潾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将其管理的“上海双创产业园私募投资基金”“澜潾上海市中心CBD建设专项私募投资基金”“澜潾创新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产品的基金财产划转至其他个人、公司账户,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32,087.95万元。

二、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015年7月,珠海澜潾开立建设银行珠海横琴支行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用于接收珠海澜潾股东的投资款及支付员工薪酬等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款项。同时,珠海澜潾使用该基本户接收“张江创投智慧创新产业园(金桥)产业投资基金”“澜叁号-新三板定向投资基金”“澜伍号-新三板定向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并划转至其他账户。珠海澜潾使用同一银行账户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多只基金的投资活动,存在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珠海澜潾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珠海澜潾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方遒是珠海澜潾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方遒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珠海澜潾上述违规行为,是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澜潾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方遒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珠海澜潾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方遒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规事实,合计对珠海澜潾处以6万元罚款,对方遒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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