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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等问题 精标科技及4名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1-11-16 16: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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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10号

关于对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德佳、吴德伟、叶婉娜、林云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精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德佳、吴德伟、叶婉娜、林云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报中公司主营业务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披露的公司业务概要等内容中,描述公司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主体。经查,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均存在大额手机贸易业务,金额分别为3241.04万元和3504.9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4.27%和21.97%,对当期业务构成重大影响,但你公司在年报中未披露相关贸易类业务情况,公司主营业务披露不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予披露。你公司在2020年变更了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会计估计,在编报2020年年报时将以往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调整为“央企、省级国企、公办院校、政府机关、特大型企业客户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剩余企业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应收账款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变更导致当年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减少295.03万元。你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年报中各主要业务毛利率披露错误。精标科技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经营业务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25%、69.45%和30.47%。但由于你公司在收入成本分类时,将部分系统集成项目错分至销售商品类别,导致主要业务毛利率披露错误,经你公司重新测算,你公司销售商品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4.58%和38.20%。精标科技年报中主要业务毛利率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你公司向广东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提供无息借款100万元,但上述财务资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关于对股转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向科匠信息提供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审批通过”,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提前确认收入。你公司2020年按投入法计算履约进度,全额确认了广州商学院“智慧校园WIFI-16无线网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慧校园项目)收入2218.78万元,但智慧校园项目的部分材料采购于2021年才实施,你公司并未在2020年内完成该项目的全部投入。上述情形导致公司2020年收入多计189.41万元,成本多计49.95万元,净利润多计118.54万元,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六、收入确认不准确。精标科技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销售智能教育平台和系统按照投入法计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核算时,未对单个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导致你公司按投入法确认的收入不准确。经你公司重新测算,你公司2020年度收入少计125.64万元,成本少计72.81万元,净利润少计44.91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吴德佳作为公司董事长,吴德伟作为公司总经理,叶婉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云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其中,吴德佳和吴德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叶婉娜对第一至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林云娟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精标科技、吴德佳、吴德伟、叶婉娜、林云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财务核算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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