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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韵股份收购案余波:未发现长影置业核心资产被抵押 国浩律所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1-11-17 14:3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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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我局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龙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现场检查中关注到,你所作为龙韵股份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意见书》中,未披露龙韵股份收购的标的公司长影(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置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他项权利;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中载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生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经查,长影置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核心资产已于2017年12月19日被抵押。你所在该项法律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充分审慎履行核查义务,未取得抵押后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发现上述资产被抵押的事实,导致《实施情况法律意见》未反映上述资产被抵押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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