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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月薪6.5万主管性骚扰被辞退?当事人:逼迫离职不成的栽赃行为!法院判决来了

市场资讯2021-11-22 14: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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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德证券与伍添佑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德证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显示,伍添佑于2010年入职中德证券,担任信息技术部主管,负责IT部门相关产品的采购等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起,伍添佑的工资标准调整为6.5万元每月。

伍添佑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对裁决书第2、3项不服,随后和“老东家”对簿公堂。

一审中,伍添佑诉称,2012年11月26日,中德证券以“有侵害公司财产的企图及行为”等三项莫须有的理由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伍添佑请求判决中德证券支付其2012年1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每月6.5万元,支付其未能参与CBRP(外籍员工加入免税计划)中费用报销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增额9700元每月,至判决生效日,支付伍添佑2012年度年终奖金12万元。

对此,中德证券辩称,伍添佑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做出了“侵害公司财产的企图及行为”、“基于性别的骚扰”、“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并且公司认为你的行为对公司与客户的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等行为。2012年11月26日,中德证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了与伍添佑的劳动合同。

中德证券表示,其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解除与伍添佑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伍添佑无权参加公司CBRP计划,其要求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增加部分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因年终奖金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奖金的数额,请法院驳回伍添佑全部请求。

同时,中德证券称,伍添佑在采购过程中采取的高价采购低价产品、重复采购等行为,使公司无端遭受了536 634.53元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决伍添佑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36 634.53元。

对此,伍添佑进行一一驳回。伍添佑指出,中德证券有严谨周全的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且IT采购制度完善,不存在IT主管一人操纵采购全程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伍添佑表示,该公司提出“基于性别的骚扰”没有任何依据,是公司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天才伪造的两封虚假的邮件,没有提供给其对质,也没有依据员工手册进行公证调查,属于逼迫本人自行离职不成,事后栽赃的行为。

审理中,中德证券主张伍添佑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1、在2012年3月9日该公司与通软欣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2、2011年5月29日高价向通软欣公司购买了低配置的HP服务器,且属于重复采购,至今闲置;3、2011年7月15日向华胜天成公司购买了免费的WINDOWS 2008 EOM版操作系统;4、2011年3月、12月高价续签赛门铁克软件证书;5、未经立项、系统兼容性测试及后续开发的情况下决定购买194套WINDOWS7系统操作软件,购买后未进行后续测试,至今闲置;6、利用职务之便对供应商的职工进行骚扰;7、公司一离职员工举报伍添佑骚扰供应商的员工,但未说明具体情况。

一审法院表示,在中德证券主张的7项违纪事实中,有5项涉及伍添佑作为IT部门经理所申请的采购行为。现双方均认可这几次采购最终经过了中德证券采购委员会的审批,中德证券未充分举证证明采购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伍添佑违反了采购程序,本院无法认定其为严重违纪行为。

另中德证券提出的伍添佑的2项涉及性骚扰的违纪问题,法院表示,因该公司仅提供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投诉信予以证明,其证明力不足,伍添佑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德证券支付伍添佑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八十四万五千元;驳回伍添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德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中德证券不服北京朝阳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中德证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签名为王某的《情况说明》1份和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伍添佑对中德证券客户王某存在性骚扰。但中德证券表示王某不同意出庭作证。伍添佑对该《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并认为王某不出庭,该份证言不能采信。

二审法院表示,由于《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王某应当出庭作证。在其不出庭作证情况下,中德证券提交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效力。因此,中德证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伍添佑存在涉及性骚扰的事实。故中德公司主张伍添佑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了“基于性别的骚扰”、“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并且公司认为你的行为对公司与客户的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违纪行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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