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百信银行股东百度、中信银行各自被罚50万元
金融业的反垄断在持续强化,2家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违规设立银行领罚单。
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决定分别对百度、中信银行罚款50万元,系顶格处罚。该罚单被行业视为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中信百信银行。该行于2017年9月5日成立,是我国首家法人独立直销银行,百度和中信银行分别持有其30%、70%股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取得合营企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百度与中信银行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9月5日,百信银行设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分别给予百度、中信银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今年以来,金融业的反垄断风暴持续加强,年内就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因违反《反垄断法》被顶格处罚。
其中,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苏宁易购和南京银行,因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也因收购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被顶格处罚50万元。
近期,监管层也多次发声,强调要加强金融业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21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并有效助力普惠金融。但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滥用垄断优势、过度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等问题。对此,我们持续弥补监管制度‘短板’,不断增强政策透明度,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加强数据保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打破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正是为了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经营者等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更高的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加快我们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创造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凭借巨大资本力量,大量投资并购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互联网巨头“掐尖式并购”引发社会公众关于扼杀竞争对手、阻碍创新的普遍担忧。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同时明确了下一阶段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民生、金融、科技、传媒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将被加强,同时,“掐尖式并购”也被列入“防止”的范围。
责任编辑: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