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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遗漏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1-11-24 15:4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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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侯胜利、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28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侯胜利、杜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或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21505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如下问题:

2011年4月27日,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与姚继先签订借款协议,向姚继先借款2,200万元,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00万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资金周转需要,双方约定姚继先将2,000万元直接汇入北京万方源账户。因公司未及时向姚继先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18年10月,姚继先提起诉讼,法院2020年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你们仅执行与管理层访谈、获取管理层声明程序,未执行其他有效的、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公司相关诉讼进行排查,年审期间未发现上述诉讼,该诉讼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利息约4,000多万),导致你们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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