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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捷成股份财报审计涉六项问题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1-11-26 16:4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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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93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葛惠平、杨微:

经查,你们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衡审字〔2021〕0126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捷成股份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频繁,且2018、2019年度曾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公司2019年年报中预付账款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问询。在前述背景下,你们仍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采取总体随机抽样方式选取控制测试样本,未对不同资金支出类别的审批流程分组取样,未对发生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审批进行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大额采购合同审计方面

对公司存在的无商业实质采购业务合同签订、取消情况,未分析记录此类业务发生和大额款项收支的原因,未就采购合同取消、资金异常划转、资金占用风险等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关联资金往来的细节测试程序不到位。未关注委托控股股东直接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况,未发现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差异,未执行检查原始凭证等进一步审计程序,“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双向核对一致”的审计结论不准确。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个别询证函只函证第一项银行存款余额,未函证借款、担保等其他信息,未进行相关说明和解释;未对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进行查询;未执行替代程序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财务报表列报方面

对公司无商业实质采购交易、委托控股股东向第三方付款事项,未识别出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目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错报,且金额均高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未见独立质量复核人与项目组的重大事项沟通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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