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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搭售保险加重企业融资成本 多家银行遭遇行政处罚

中国经营报2021-11-27 05:08:322

原标题:放贷搭售保险加重企业融资成本 多家银行遭遇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经营网

记者 郭建杭 北京报道

为持续完善对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监管部门对银行涉企收费问题一直给予较高关注,避免出现推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行为。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银行服务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了五家银行涉及违规收费案例,农村金融机构中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因未合理分担小微企业抵押物财产险保费被通报。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不久之前,山西沂州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忻州市地区内多家农商行都因企业续贷产生资产评估费转嫁给借款人,保险第一受益人设定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目前相关处罚已经上报忻州市银保监局,遭通报农商行已对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并在江西省农信联社的牵头督导下完成整改。

放贷搭售保险

根据山西沂州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可知,山西定襄农商行、山西繁峙农商行、山西代县农商行、五寨农商行、岢岚农商行、保德农商行、原平农商行、静乐农商行以及河曲农商行等多家农商行,涉及保险第一受益人设定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上述某农商行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处罚源于小微贷款的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受益人设定为放款银行。农商行在放贷之初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当借款人出现意外无法正常还款时,可通过理赔资金归还贷款。

该知情人士进一步表示,“按相关规定,保险第一受益人是借款人,一旦借款人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向该人理赔,拿到理赔款后归还贷款,但是通过这个借款人和保险公司的对接,设定为放款的金融机构。”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为违规操作?该知情人士表示,“目的是为了保护贷款安全性。”

其他地区农商行人士告诉记者,以前银行放小微贷时都会购入这种保险,尽管保险人是自愿购买,但部分银行实际上还会设定购买保险的客户利率降低0.5%个点等条件。从银行角度来看,实际上变相等于银行买单。

针对此次山西省忻州市的处罚涉及到的为贷款搭售意外险,有从业者认为,这实际上增加了借款人成本。此外,若非经过借款人本人同意或未给借款人自由选择购买保险的机会,均属违规。

实际上,银行贷款搭售保险的操作并不新鲜,此前就有银行在个人贷款中搭售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今年3月,山西银保监局也发布《关于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称,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而非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

但从银行从业者的观点来看,买保险的目的其实是从降低坏账的角度考虑,假如借款人出了意外则由保险公司替借款人归还贷款。以一家农商行营业网点年小微放贷规模2000万元的行业平均水平计算,单笔放款金额在5万元左右。“以前每年都会出现十几笔小微贷款的借款人出现意外而由保险公司偿付的情况。在不购买意外险,没有保人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因故无法还款,就很难收回,成为坏账。”该银行从业者表示。

此外,沂州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还显示部分农商行涉及企业续贷产生资产评估费转嫁给借款人的情况。对于该操作,其他地区农商行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现在大部分农商行已经取消了资产评估费,目前都是由银行信贷部门的客户经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审核评估,与评估公司合作的评估费一般不太高,但此前由企业承担的情况比较多,具体的评估价格都是银行和企业双方认可的。

融资成本亟待降低

银保监会在11月18日的通报中指出,在银保监会消保局组织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收费检查和“清理银行乱收费”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近年来各银行基本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减费让利力度,违规收费和变相推高融资成本问题有所减少,但仍有部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

根据通报,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于2020年10月向4户小微企业发放6笔4100万元抵押贷款,同时办理以该行作为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险,7.8万元保费全部由借款企业承担。

如皋农商行方面对记者表示,“针对去年10月的情况,通报案例中涉及到的银行作为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险保费,已经全部退还给企业。”同时,如皋农商行方面进一步表示,“目前针对相关收费已经于2020年12月整改完毕,未来银行作为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险保费由银行承担。”

银保监会通报指出,相关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章制度。银保监会将督促各银行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强化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管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银行涉企收费的态度从政策层面早已明确,此前发布的“七不准”“四公开”以及“两禁两限”等规定,对于涉企收费的政策出发点是为持续完善对普惠金融的政策支持,完善内部政策安排,为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提升对实体经济的金融帮扶。

2011年10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明确提出“两禁两限”。禁止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与资金管理费,限制收取财顾费与咨询费。

2012年1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提出“七不准”与“四公开”,明确了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在此前的政策基础上,对涉企收费又提出进一步要求。

责任编辑:王茂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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