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主办人腐败案结案:贪近4000万,被判18年
原标题:“呼格案”主办人腐败案结案:贪近4000万,被判18年
来源:环球人物
{image=1}
被带走接受调查之前,冯志明在周围不少人眼中称得上是一名干警。但随着调查的深入,他身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作者:尹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冯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image=2}
相关案情细节显示,上述“冯某某”即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原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曾是呼格吉勒图专案组组长
1996年4月9日19时45分左右,女子杨某某离开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某饭店去厕所,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内。
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image=3}
·呼格吉勒图的照片
当时担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的人,便是冯志明。
然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就包括当年的“4.9女尸案”。
赵志红曾向公安机关供述,1996年4月9日20时许,在某工地打工的他下班途中路过事发公厕进去方便时,听到隔壁女厕内有高跟鞋走动的声音,于是冲进女厕所,与遇害人撞在一起。他用手掐住对方的脖子,把她推至厕所内的隔墙上,并下手作案。
{image=4}
·赵志红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同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赵志红死刑。2019年7月30日,赵志红被执行死刑。
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后,参加旁听的呼格吉勒图母亲尚爱云说:“听判决的时候,我特别紧张,两只手不由自主地攥在一起,我想起了我儿子当年被审判的场景。当听到赵志红所犯下的一起起罪行的时候,很痛恨当年办案的那些人,如果当年不办错案,能及时把赵志红逮住,哪里还会有后面那么多人受害呢?”
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14年12月,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两天后,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接受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冯志明出生于1958年,早年在包头某消防部队入伍,1981年军转复员被分配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工作,1986年至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1988年,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其一度被免职。
被免职后,冯志明从普通民警做起,仅用4年时间,就于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6年,冯志明在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上,担任“4.9女尸案”专案组组长。彼时,包括其在内的多位警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冯志明也于1997年出任呼市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
2003年,冯志明任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
戴着黑色头套被带走
冯志明是呼格吉勒图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是呼格吉勒图案重审的重要推动者,他曾透露,自己在冯志明被批捕当晚接到了一个电话,是内蒙古公安厅的一名领导打来的,电话中对他描述了冯志明被带走的情景——
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身着便装来到位于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的呼市公安局。当时,他已经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近一个月,这一天他接到命令,要来“参加一个重要会议”。
下午3点左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找到正在公安局大院里和他人攀谈的冯志明,当即宣布其被批准带走接受调查。
呼市公安局对《法制晚报》记者披露的冯志明被带走过程也印证了上述说法,并补充了一个细节——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给冯志明戴上了手铐和黑色头套。
据专家解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对方的隐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仍享有一定的公民权,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不容侵犯。
据知情者透露,冯志明出身于普通工人家庭,是从一名普通警员一步步升迁到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在和他长期接触的人眼中,冯志明有“冲在一线”工作的一面,也有“狠”的一面。
{image=5}
·冯志明曾接受采访。(图源:网络)
汤计曾写过一篇关于冯志明擒凶的报道,其中提到:2004年除夕,一名卖水果的小贩在呼市水乐园附近与两名年轻男性发生争执,其中一个男青年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向小贩砍去,围观的群众不敢上前制止。此时,时任呼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局长的冯志明恰好在街上巡视治安,撞见这一幕,大喊一声“住手”就冲了上去,用擒拿术将行凶者制服,随后交给了赶来的呼市乌兰查布路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被带走接受调查之前,冯志明在周围不少人眼中称得上是一名干警。但随着调查的深入,他身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贪腐近4000万元
1988年,冯志明担任呼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大队队长期间,一宗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大队的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因为这件事,冯志明当时被处以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被上级机关免职。但是,当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冯志明被免于刑事起诉。
呼和浩特市原工商局局长周建中给汤计讲过一件事:有一次,工商局的建筑施工现场出了点小问题,需要公安局帮忙保护施工现场,周建中去公安局找冯志明,结果冯“愣是敲诈我们给他买了一台车才答应出警”。
《法制晚报》记者在走访冯志明居住的小区时得知,冯志明经常换车开,开的最便宜的车也价值近20多万元,但常开的是一辆没有挂牌的丰田霸道越野车。
2016年4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冯志明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经营等方面给予帮助,共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450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入不入账、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冯志明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冯志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对价值34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同年8月,冯志明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冯志明一直在为自己辩解,并对指控的一些罪名表示不服,比如贪污罪,在检方指控中涉及他低价买房、高价卖出的行为,冯志明竟认为这是正常的市场买卖行为,不属于贪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两个多月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7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干警”到阶下囚,冯志明给公众留下的不仅是呼格吉勒图案的教训,还有更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责任编辑: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