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16383

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系正当使用” 火锅店主:回去就把招牌加回去

新京报2022-01-13 13:31:090

原标题: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火锅店主:要把招牌加回去

成都“五阿婆火锅店”因招牌中含有“青花椒”三字而被诉商标侵权一案,今日尘埃落定。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2021年11月、12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以名称中含有“青花椒”字样为由,起诉数十家四川餐馆侵犯商标权。成都“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正是其中之一。在一审中,五阿婆火锅店店主邹利勇败诉,被判赔偿30000元。

一审:构成商标侵权

万翠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 (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得到判决结果后,五阿婆火锅店店主邹利勇并不理解,在其看来,自己只是经营小本生意,并不知道为何会惹上官司。一审败诉后,邹利勇将招牌上所有“青花椒”字样中的“青”字抠掉、遮住。

一审判决生效后,邹利勇和另一家同样被诉的店主一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image=1}

二审:“青花椒”字样系正当使用

1月13日,案件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此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

二审法院认定,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据此,法院认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释法: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二审法院看来,涉案注册商标分别是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image=2}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邹利勇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回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原来的招牌上“青花椒”的“青”字重新加回去。

责任编辑:王珊珊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