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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咬伤男童,当地政府发“捕杀”通报引质疑

新京报2022-01-18 08:47:450

原标题:流浪犬咬伤男童,当地政府发“捕杀”通报引质疑

对于通告中“捕杀”“无害化处理”等具有争议的字眼,陆丰表示,该村基本户户养狗,部分农户有吃狗肉的癖好,弃狗现象偶有发生。通告只是为了警示养狗者圈养、拴养家犬。其中提到的捕杀工作至今未曾开展。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实习生 丛之翔 编辑 郭懿萌 校对 李立军

1月13日,湖南娄底新化县曹家镇一男童被狗扑倒咬伤面部,随后镇政府发文,该镇未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一经发现,将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该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镇政府收到多位爱犬人士的电话。

1月17日,湖南省娄底市曹家镇党政部主任陆丰告诉新京报记者,伤人的犬只为一条弃养流浪犬,目前已被村民和当地政府相关人员捕杀。“17日晚镇政府将召开党委会,会讨论男童医疗费用相关问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如经调查,狗主人将狗弃养,致使该狗成为流浪犬,且将男童咬伤,那么狗主人存在过错,男童及其家属有权向狗主人索赔。

男童被流浪犬咬伤,

当地镇政府发布捕杀通告被质疑

1月17日,湖南省娄底市曹家镇卢家村村支书卢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1月13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卢家村内一名8岁男童被一条黄色母犬咬伤面部造成多处伤口。该犬咬伤小孩后,又在周围村庄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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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镇党政部主任陆丰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镇政府与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专业人士商讨,拟定《关于在辖区内开展捕杀流浪犬的通告》,并于13日晚8时许发布。

据媒体报道,该《通告》指出,各机关单位、本镇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对未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一经发现,镇政府将组织捕杀,捕杀后的流浪犬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进行无害化处理。

曹家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曹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通告中部分言辞过于激烈,14日当天,镇人民政府的座机接到了近70个电话,陆丰自己的手机一天也能接到40多个。打电话的人自称是武汉、沈阳、广州等地爱犬协会成员,其中大多数人是来质问为何捕杀流浪犬。

曹先生表示,捕杀是因为考虑到流浪犬可能携带狂犬病毒,甚至可能传染给当地家养犬。“政府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不得已才出手。”

对于通告中“捕杀”“无害化处理”等具有争议的字眼,陆丰表示,该村基本户户养狗,部分农户有吃狗肉的癖好,弃狗现象偶有发生。通告只是为了警示养狗者圈养、拴养家犬。其中提到的捕杀工作至今未曾开展。

男童面部伤口已清创缝合,

仍在住院治疗

陆丰介绍,伤人的犬只为一条弃养流浪犬,重约30斤,曾在水竹、高枧等村徘徊,并与多条家养犬发生过撕咬。咬人的流浪犬已被村民和当地政府相关人员捕杀,由于担心该犬携带狂犬病毒,该犬已深埋于地下两米深的坑中。目前曹家镇政府、卢家村政府正试图通过监控录像寻找狗主人。

13日中午,男童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该院党委办公室主任王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受伤男童的面部伤口已清创缝合,现仍在该院耳鼻喉科住院。陆丰表示,目前所有医疗费用由小孩家人垫付。

对于男童父母垫付医药费一事,曹先生表示,政府会提升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果医药费过多,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救助。陆丰称,17日晚镇政府将召开党委会,届时会讨论男童医疗费用的相关问题。

律师:男童及其家属有权向狗主人索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如经调查,狗主人将狗弃养,致使该狗成为流浪犬,且将男童咬伤,那么狗主人存在过错,男童及其家属有权向狗主人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介绍,《民法典》中提及的“流浪犬的管理人”,在城市里指物业公司,在农村则指当地村委会或派出所。“这些单位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或制止流浪犬,致使流浪犬伤人的,流浪犬的管理人需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流浪犬的管理人需对流浪犬严加管理,及时收笼,才能避免管理失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案的伤者可向狗主人索赔。需赔付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赵良善说,如果有村民将捡来的狗再次抛弃,那么该村民是狗的主人。如果出现狗伤人的情况,仍可依据上述《民法典》规定追究捡狗人的赔偿责任。

“弃养流浪犬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找到原狗主人,在如何认定管理人过错及判定管理人责任上也会遇到难题。其次,很难判定伤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赵良善说。

此外,赵良善表示,如果流浪犬正在咬人,村民为了自卫,为了避免他人的身体及财产不受侵害,有权以此为由私自处死。但是,如果流浪犬有带病等风险,村民不能私自处死,应交由当地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处置。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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