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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新劲刚年报审计存三大问题 正中珠江所及3名CPA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2-01-25 17:1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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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1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火旺、熊永忠、杨诗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火旺、熊永忠、杨诗学: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所)负责的新劲刚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正中珠江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能识别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问题。正中珠江所对新劲刚2018年、2019年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鉴证意见,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查,正中珠江所在对新劲刚的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程序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正中珠江所了解到公司还没有建立对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与客户的对账,日常经营中由销售经理和客户对账,一般只限于电话、面对面等形式,未对对账记录保留痕迹,但未认定为内部控制缺陷。二是正中珠江所虽然取得了新劲刚提供的《代理合作协议》和销售合同,但在审计过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程序,导致未发现新劲刚与GREENSTONE INTERNATIONAL LLP(以下简称绿石头)未就每笔销售签署具备双方真实签章的销售合同,也并未指出其为内控缺陷,相关内控缺陷导致公司对绿石头的销售缺乏可信赖的确认收入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能识别公司收入确认跨期问题。正中珠江所在对新劲刚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审计程序时,虽然取得了新劲刚与绿石头的《代理合作协议》,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新劲刚与绿石头之间每笔销售的销售合同未经双方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取得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装运单进行收入确认,以至未发现公司2018年、2019年收入确认存在差错。正中珠江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三、收入的细节测试实施不到位。正中珠江所在新劲刚2019年的审计报告中,披露针对关键审计事项中收入确认方面实施的相关程序包括检查与单卖模式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经查,正中珠江所对新劲刚2019年营业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时,未对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签收单进行检查,对已检查的单据,存在细节测试比例较低以及未与其他单据上记载内容进行比对的情形。正中珠江所未实际执行其在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正中珠江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刘火旺、杨诗学作为新劲刚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2018年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熊永忠、杨诗学作为新劲刚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中涉及2019年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所和刘火旺、熊永忠、杨诗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正中珠江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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