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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头企业频爆“内鬼”,这个关键词你了解吗?

市场资讯2022-01-30 00:00:460

作者|李一鸣

来源|法治日报

临近春节,

“反腐大戏”不断。

1月25日,

某巨头企业发布通报

披露了其内部反舞弊情况。

在2021年全年,

辞退触犯内部规定70人,

其中多人涉嫌职务侵占等行为。

这次重拳反腐并非个例,

近期不少上市公司

也在大力整治内部腐败情况。

某知名车企查处不廉洁、

严重违规近百人,

某药企挖出涉嫌职务侵占的“内鬼”,

移送公安机关……

在这些“反腐风暴”中,

“职务侵占”这个关键词时有出现。

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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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能够被认定为犯罪的职务侵占行为通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的身份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非国有性质的法人组织,否则便不能成立本罪。

2、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来说,应当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并且行为人借助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职务上不存在对单位财物的某种支配能力,也没有因为职务而需要经手单位财物,只是因为在该单位工作,了解单位财物的保管漏洞,基于此非法取得单位财物,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实际情况会构成其他犯罪)。

3、行为人对于自身所侵占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这一要素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实务中主要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后返还财物的意愿、能力和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综合判断,进而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作出推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所谓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划分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以上,可以认为是“数额较大”,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可以认为是“数额巨大”,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最为严苛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司法解释中没有作出明确的数额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呈现出不同的确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通常是非国有性质的法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行为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是侵占。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表现上不仅仅包括侵占,还包括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方式。

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财物属性是行为人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入罪条件不同:职务侵占罪入罪的条件基本上单纯的以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当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后,便会受到刑事追诉。对于贪污罪而言,即便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如果存在其他的严重情节,贪污1万元以上,同样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其他的严重情节”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以及“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客观的行为模式和表现手法上具有重合和相似的部分,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因此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交叉重叠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具体罪名的判断可能会稍显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将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因此,对于罪名的确定问题,判断依据就在于非法获利所依靠的职务权力性质,如果该职务权力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以贪污罪进行认定;如果该职务权力归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感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于兴泉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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