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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出"猪瘟疫苗"乌龙的海印股份被诉虚假陈述 有投资者一审获赔6万

每日经济新闻2020-06-29 18:34:010

原标题:搞出“猪瘟疫苗”乌龙的海印股份(维权)被诉虚假陈述 有投资者一审获赔6万元

每经记者 王帆 每经编辑 魏官红

因去年6月投资非洲猪瘟“神药”今珠多糖注射液项目信披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的海印股份(000861,SZ),自处罚公布后,陆续被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对其索赔。

6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为部分投资者代理上述维权案件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获悉,近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赔偿投资者李先生损失60167.85元。本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可为后续其他投资者索赔作参考。

多位律师表示,近年来,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有很大提高,基于虚假陈述向上市公司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件,呈现出人数多、索赔总金额高、赔付比例相对较低、风险增大等特点。新《证券法》的实施,也让投资者有了更多维权的“武器”。

海印股份一投资者获赔6万元

2019年6月,海印股份宣布与许启太、今珠公司进行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并称该药物为非洲猪瘟“疫苗”。但该事项后续经历一系列反转,被媒体质疑专利不实、公司澄清“疫苗”表述为笔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随后,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作出行政处罚,指出该事项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今年3月13日,广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开庭,其中包括厉健律师代理的案件。

6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厉健律师处获悉,近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赔偿投资者李先生损失60167.85元。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显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

“原告、被告双方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即投资合作公告的发布日2019年6月12日的认定上没有争议,但在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双方存在不同的主张。”厉健律师表示,“原告李先生主张6月25日,即证监会监管措施的公告日,而被告海印股份主张6月14日,即多个权威媒体发布报道、质疑该合作项目信息不实的时间。”

厉健律师认为:“揭露日如何认定,这直接关系到哪些原告可以获赔以及赔偿金额多少。最后法院采纳了被告以2019年6月14日为揭露日的主张。这对后续其他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厉健律师称,根据上述揭露日的认定和司法解释,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

对于海印股份是否会上诉,以及其他投资者集体索赔的进展,《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海印股份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对投资者索赔的事情有所了解,但具体由公司法务部进行跟进,证券部暂不了解相关进展。

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事件频发,不少投资者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这几年,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很大提高,索赔规模越来越大,索赔周期越来越长,总体赔付比例越来越低,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投资者诉讼、执行风险加大,部分案件出现立案难、执行难。”厉健律师表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分析道:“近年来,投资者基于虚假陈述向上市公司提起的民事索赔案件,呈现出人数多、索赔总金额高、赔付比例相对较低三大特点。”

他分析道,人数多、金额大,说明投资者呈现出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赔付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2015年至2019年股指有大幅波动,法院普遍认为,2015年股灾、2016年股指熔断、2017年后的股指下跌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系统性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

王智斌律师提醒道,对于投资者而言,遭遇虚假陈述时,要勇于维权,但是对于最终结果要有合理的心理预期,证券索赔诉讼只能弥补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层面,投资者权益保护如今已被提升到更高的位置。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更强有力的维权“武器”。

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新《证券法》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做出了很多具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

王智斌律师表示,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需要加大违法成本:“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证券违法的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新《证券法》显著增加了针对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未来《公司法》和《刑法》的联动修改,还有望继续加大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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