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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解聘高管返还194万补偿 东方花旗被判再付70万

新浪财经2020-05-25 17:24:490

根据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戴建国与东方花旗证券在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接触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一、2018年1月3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东方花旗证券为戴建国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2月。三、经双方协商一致,东方花旗证券向戴建国支付经济补偿金215万元(其中法定经济补偿金117,072元);戴建国2014年-2016年未发放的递延奖金总额为税前1,260,725元。

对于上述奖金及经济补偿的发放,《协议》中约定,东方花旗证券在戴建国离职时向戴建国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50万元;在满足下文第四条中所设条件的情况下,剩余的经济补偿金65万元将分四年发放,未发放的递延奖金将按原递延计划发放。具体的发放日期及发放金额如下:2018年发放经济补偿金150万元及递延奖金560,550元;2019年发放补偿金5万元,递延奖金466,725元;2020年发放补偿金5万元,递延奖金233,450元;2021年发放补偿金5万元;2022年发放补偿金50万元……。

东方花旗支付200万后 原高管发邮件反应风险

按照这份《协议》,截止2019年底戴建国共计应收到东方花旗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共计257.725万元。但却在原本经济补偿和递延奖金大部分落袋为安的时候,戴建国却与东方花旗证券就相关款项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进行了仲裁和法院诉讼。

被处罚后火速解聘 双方约定5年支付341万

为何双方出现了分歧?

2018年1月、2月,东方花旗证券如约向戴建国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万元和递延奖56.055万元。

该份处罚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而网传在同日戴建国被东方花旗证券作出了不再续聘的决定,并于当天完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签订。至此戴建国离开了任职5年多的东方花旗证券。而这一时间于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相吻合。

2018年3月,戴建国向东方花旗外方监事Mark Duane Hunsaker及外方董事Greg Hagen发送主题为《致东方花旗董事会的重要函件》,函件中反映东方花旗证券存在运营风险问题,并呼吁董事会进行调查。

一年以后的2019年3月1日,东方花旗证券向戴建国发出《通知函》,载明:你未能切实履行“解除协议”,公司郑重向你通知如下:尽快与相关人员会晤,解释并沟通相关事宜,切实遵守和履行“解除协议”;在上市条件满足之前,公司将暂时中止执行“解除协议”相关付款任务。

那么协议中究竟是什么条款再次引发东方花旗证券和戴建国之间的矛盾。

该名高管向东方花旗全追要2019年、2020年应付未付的递延奖金及经济补偿80万元,东方花旗证券则称该名高管违约,要求将已经支付的近200万元还回来。

双方《协议》的第四条载明:上述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的发放须满足以下条件:4.1未发生……;4.2未发生戴建国本人或怂恿他人向东方花旗证券股东双方(及关联方,包括股东的管辖单位或股东方)或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情况……。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发放条件不满足的,东方花旗证券无须继续向戴建国发放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且有权要求戴建国返还在此前已经发放的除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之外的经济补偿金及递延奖金。

而对于戴建国向外方监事和股东代表发送邮件的行为,被东方花旗证券认为违反了上述第四条约定。东方花旗证券表示,公司与戴建国之间签署上述协议,旨在要求戴建国离职之后,依然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不向戴建国支付余款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等款项,符合双方的约定。

而彼时,距离戴建国与东方花旗证券签署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尚未期满,该份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18日。戴建国的工资由月工资12.5万元和年终奖金组成,年终奖金金额不固定,每年13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根据东方花旗证券2013年年报中所披露的高管薪酬显示,当年戴建国的年薪达到了200万元。

戴建国表示,Greg Hagen当时的身份是外方董事会事务联系人,而非公司监事;他们仅仅是参会人员,并非公司的股东或监事,自己未违反协议约定。东方花旗证券以4.2条的约定,以补偿金形式设置了封口费,该4.2条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合规总监,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是履行公民的义务。

对于已经支付的150万元部分,戴建国认为是这其中大部分是自己2017年的年终奖。戴建国称2014年至2016年期间,自己的年终奖在13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因此已经支付的150万元剔除法定的经济补偿金11.7万元外,剩余的138.2万余元与自己2017年的年终奖金额相符,因此应该应认定为自己2017年度的年终奖,而非解约经济补偿,而公司尚未支付的65万元,才是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协议中约定的126万余元的递延奖金,是戴建国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未支付奖金部分,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却约定,一旦戴建国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东方花旗证券不仅可以不支付剩余的递延奖金,还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递延交警。戴建国称自己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但按照协议约定的后果就是不能获得相关的款项。

向前追溯,戴建国的名字与东方花旗相关业务出现直接联系,还是因2017年12月25日上海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彼时,东方花旗证券因存在高管无任职资格违规上岗,CEO马骥、合规总监戴建国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而东方花旗证券则被责令改正。

认定不支付10万经济补偿 递延奖金70万需支付

2019年4月,戴建国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东方花旗证券支付递延奖金46.67万元、经济补偿5万元以及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损失3600元;除此之外还要求支付5年来维修年假折算工资34.48万元。

而与此同时,东方花旗证券向戴建国提出了反请求,要求戴建国返还已经发放的补偿金19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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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提起的要求都不予支持,双方的战场从仲裁转向了法院。

戴建国要求东方证券继续支付协议中约定的2019年及2020年度应该支付的递延奖金、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利息。东方花旗证券则坚持要求返还款项。

新浪财经讯 2019年底曾经的东方花旗证券由华旗亚洲所持有的股权由东方证券受让,如今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就在股权受让的同期,东方花旗证券与公司的前合规总监戴建国打起了劳动合同纠纷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约定,戴建国离职时,东方花旗证券应向戴建国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0万元,双方已经分别按此内容履行完毕,现东方花旗证券要求戴建国返还该款项,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公司对于戴建国将150万中的138万认定为2017年奖金的说法也不予支持。

对于2019年、2020年的剩余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法院认可了协议对该部分款项的支付需要戴建国履行4.1、4.2条义务才能获取,因此法院认为东方花旗证券不需要向戴建国支付2019年、2020年的剩余经济补偿金1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4.2条中关于约定戴建国离职后不能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投诉、举报的内容,内容失当。

对于递延奖金,法院认为是戴建国的劳动报酬,该奖金延后数年发放是东方花旗证券作为金融机构的操作管理,因此东方花旗证券欲免除自身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该案件审理时,东方花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虽然案件为不公开审理,但同期有媒体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报道。

综上,法院支持东方花旗证券(现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戴建国支付2019年度递延奖金46.67万元、2020年递延奖金23.34万元,驳回戴建国要求支付10万经济补偿的诉求,驳回东方花旗证券要求戴建国返还已支付的194.3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说资本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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