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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实控人违规披露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

新浪财经2020-05-25 18:00:170

经查,2014年6月12日,都某按照开晓胜要求注册成立开源投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实际控制人为开晓胜,名义股东均是接受开晓胜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并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自2016年1月21日至调查日,开源投资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新浪财经讯 5月25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对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开晓胜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决定。

开晓胜与开源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直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开源投资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二、开晓胜未如实报告其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悦华9号)的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悦华9号总规模6.9亿元,开晓胜通过开源投资为其提供1亿元资金,并主导悦华9号增持“盛运环保”股份事项。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悦华9号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一、开晓胜未如实报告其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开晓胜与悦华9号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规定,开晓胜与悦华9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悦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盛运环保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信托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开源投资、悦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经查明,开晓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对开晓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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