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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向蒙牛乳业降价重要信息 科拓生物与保荐券商双双被罚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07-02 19:39:200

隐瞒向蒙牛乳业降价重要信息,科拓生物与保荐券商双双被罚!

来源:每经牛眼

每经记者

5月14日,北京科拓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拓生物”)通过了证监会IPO审核,但是等来的不是证监会批文,而是证监会的警示函处罚。与此同时,作为保荐券商的瑞信方正及保荐代表人袁建中、韩卫国也难辞其咎,同样受到了警示函措施。

7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科拓生物在申请创业板IPO过程中,没有披露向蒙牛乳业销售的主要产品于2020年从降价3%调整为降价6%事项。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至2019年,科拓生物业绩高度依赖蒙牛乳业,对其销售占比超70%以上,可以说蒙牛乳业掌握着科拓生物的“命脉”。

科拓生物与保荐券商受警示函处罚

今年4月3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科拓生物招股说明书,5月14日,科拓生物IPO审核通过,从申报到过会仅用时一个多月,让人着实羡慕。但现在等来的不是证监会批文,而是对其处罚。

7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与蒙牛乳业在2019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向蒙牛乳业销售的主要产品于2020年从降价3%调整为降价6%,但你公司在发审会前报送的文件中,未披露上述降价幅度从3%调整为6%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在发审会聆讯环节回答你公司与蒙牛乳业交易的定价机制问题时也未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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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5月14日发审会召开时适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作为保荐券商的瑞信方正与保荐代表人袁建中、韩卫国也难辞其咎。证监会认为,其在发审会前报送的文件中,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降价信息,在发审会聆讯环节也未进行说明,因而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值得一提的是,科拓生物是瑞信方正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单IPO项目。

隐瞒降价重要信息

那么,为何仅未披露降价信息就会受到证监会警示函处罚呢?这主要是蒙牛乳业对于科拓生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科拓生物是一家主要从事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益生菌制品以及动植物微生态制剂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与蒙牛乳业、光明乳业等知名乳制品企业有着合作关系。

2017年10月,科拓生物与蒙牛乳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双方约定,蒙牛乳业承诺采购科拓生物的相关产品份额不低于70%,科拓生物承诺在三年战略合作期内对相关产品每年降价依次为3%、3%、3%。

2017年~2019年,科拓生物来自蒙牛乳业的销售收入分别2.32亿元、2.42亿元和2.3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90%、76.00%和76.18%。七成以上收入来自蒙牛乳业,可以说蒙牛乳业掌握着科拓生物的“命脉”。

也就说,2020年执行的降价标准应该还是3%,但实际上,科拓生物与蒙牛乳业却在2019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向蒙牛乳业销售的主要产品于2020年从降价3%调整为降价6%。若按照2019年来自蒙牛乳业的销售收入2.35亿元粗略计算,执行6%的降价标准,2020年来自蒙牛乳业的收入将比原来多损失至少700余万元。

但是,对于以上重要信息,科拓生物及保荐券商均“失声”。对此,沪上某投行人士表示,无论是发行人故意隐瞒还是与中介机构一起隐瞒,都说明了大家的侥幸心态,觉得把监管“糊弄”过去就万事大吉;另外,也是给我们的创业板注册制敲响了警钟,也希望市场机制早日发挥自身的作用。

客户集中度过高被监管问询

其实,对于来自蒙牛乳业的收入占比营收过大一直被人诟病,就在5月14日发审委对其和保荐券商提出的首个问题也是有关于蒙牛乳业。

发审委表示,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为蒙牛乳业和光明乳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蒙牛乳业及其关联方的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对蒙牛乳业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蒙牛乳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董监高及采购等部门负责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获取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

(2)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3)与蒙牛乳业之间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与蒙牛乳业战略合作协议的续签工作进展,认定与蒙牛乳业战略合作协议续签无实质性障碍的依据,分析合作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可能性,协议条款是否仍然包含年降政策;如不能续签,发行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4)与蒙牛乳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公允性;同种产品对蒙牛乳业的销售价格和对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

(5)为减少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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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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