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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 银保监会、央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保监会2021-06-11 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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