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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进行功效评价后

  • 国家药监局拟规定:牙膏进行功效评价后 方可宣称防龋等功效

    11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才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澎湃新闻外语2020-11-13 1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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