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赔款7200万元 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历时6年告结
原标题:农行赔款7200万元,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历时6年告结
历时6年多,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最终以农行赔付7000多万元告结。
7月6日,酒鬼酒(000799.SZ)发布公告称,近日,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
至此,酒鬼酒2014年1月披露的有关酒鬼酒供销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1亿元的相关追偿诉讼已完结,酒鬼酒供销公司累计追回涉案资金4066.33万元,经诉讼程序收到赔偿款7194.12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这一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下称农行华丰路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0000 万元人民币存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该公司发现上述10000万元存款涉嫌被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账户余额仅剩1176.03元。
根据公告,酒鬼酒通过农行华丰路支行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提供的《账户变动情况明细表》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初步了解,2013年12月,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4天时间内,先后向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前述账户存现200元、300元、500元,后通过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台先后两次分别转取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存款,合计7000万元。此后,该嫌疑人又将酒鬼酒供销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汇出。
异地存款销酒,存1亿元1年可赚1200万元?
其实,在当时,“存款失踪”的白酒企业并非个例,这与曾经风靡一时的“异地存款销酒”营销模式有关,简单而言指的是白酒企业将钱存到银行,银行获得存款后帮助酒企进行推销,还有的酒类经销商则要求白酒企业向银行存款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并经销酒产品。除了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初,罗光以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名义与酒鬼酒达成“异地存款销酒”协议,但因未找到贴息方而未切实履行。
罗光后经人介绍与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寿满江认识,后者想使用这笔钱,两人便面谈贴息事宜,后陈沛铭、唐红星又相继加入。罗光、陈沛铭等协商确定由酒鬼酒公司将1亿元资金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定期一年,贴息16.5%。罗光、陈沛铭、唐红星到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办公室,与方振商讨酒鬼酒公司开户事宜,并告知方振该款存进来后要转出去使用。
不过,按照寿满江、陈沛铭、罗光等人的设想,将这1亿元以银行理财模式转出使用,但经与方振商量论证,发现不具有可行性。罗光便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重签了协议。
根据双方协议,酒鬼酒存款1亿元,对应的是金亚尊公司要购买600万元的产品,并支付355万元存款利息差额和290万元的定息补差款。酒鬼酒2013年年报显示,其酒鬼系列产品毛利率为85.58%。换而言之,600万元酒鬼酒产品的毛利润超过510万元。在这笔交易中,酒鬼酒存款1亿元,可获得1200万元左右的利润。
酒鬼酒员工赵岚后被派往杭州完成面签时应完成的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的开户手续。经过事先策划,趁罗光等人陪同赵岚游玩西湖、且赵岚将女士包放在车上之机,寿满江盗取酒鬼酒公司印鉴。
判决书显示,唐红星持上述购买凭证委托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在填写《购买凭证委托书》时,因不知酒鬼酒公司的开户账号,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员沈爱华将酒鬼酒公司的账号告诉了唐红星。唐红星遂填写好《购买凭证委托书》交给沈爱华。沈爱华第一次审核时财务章没有通过,后擅自使用柜员陆莹的工号进行复核,印鉴得以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判决书披露,沈爱华在办理业务时,接到该银行会计主管吴净琰的电话,要沈爱华不要给唐红星售卖《结算业务申请书》,因为酒鬼酒公司的开户《授权委托书》还没有交给她。方振得知此情况后,对沈爱华说《授权委托书》已面签,并让该银行客户经理厉佳敏出示了酒鬼酒公司董事长夏心国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于是沈爱华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一本(25份)出售给唐红星。唐红星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交给寿满江盖上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寿满江将盗取的印章放回赵岚的包内。
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获利息实为自己存款
当年12月,唐红星手持此前已改好公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分三次将酒鬼酒公司账户中的1亿元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转至寿满江的皎然公司账户。
有意思的是,寿满江在唐红星转出的第一笔酒鬼酒公司存款3500万元到账后,立即往酒鬼酒公司在农行湘西分行开设的账户转款890万元(定活利息差290万元、购酒货款600万元)。酒鬼酒公司则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剩余的6500万元转入该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唐红星后又用相同的手段将6500万元分两笔转入寿满江皎然公司的账户。
1亿元到账后,寿满江支付酒鬼酒公司利息差和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光垫付酒鬼酒公司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转给陈沛铭3900万元,支付唐红星好处费25万元等。剩余资金3255万元,寿满江全部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这笔“瞒天过海”的交易在不到一个月后便“见了光”。1亿元到账几天后,方振告诉寿满江、陈沛铭,银行要每月给存款企业寄一次对账单。为了防止酒鬼酒公司发现存款被转走,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以酒鬼酒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为由,声称银行要求修改对账单地址,但这一企图最终未能得逞。
2014年1月3日,酒鬼酒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要求寄送对账单。同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对账单,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随即事发。
二审法院:银行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判决书披露,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寿满江处追回款项96.13万元;从方振处追回款项143万元;从陈沛铭处追回款项1549.93万元;从罗光处追回款项540.98万元,追回酒价值558.293376万元。检察机关从陈沛铭处追回赃款433万元。此外,寿满江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万元,退还酒鬼酒公司100万元;罗光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共计4066.333376万元。
2018年3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判决:寿满江、方振、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2330.04万元、追回的酒(价值558.293376万元)、公诉机关扣押的赃款433万元退还酒鬼酒公司;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5933.666624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农行华丰路支行不服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作为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行长职责,明知寿满江等人欲骗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长职位的便利,积极参与盗取存款,其参与盗取存款的行为虽不是职务授权行为,但其放弃履行职责及利用行长身份的便利则是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过错所在。此外,农行华丰路支行经办柜员违规开办业务对酒鬼酒公司1亿元存款被盗起到关键作用。农行华丰路支行风险防患意识不强,对大额可疑交易不及时警醒。
二审法院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农行华丰路支行违规开户的行为导致账户被提前激活,满足了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需在账户激活三天后的条件,泄露账号信息促成了结算业务申请书被顺利售出,最终导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盗取。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利息。
农行华丰路支行于2020年6月28日自动履行71941175.15元,本案现已结案。
责任编辑:王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