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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华勇: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

央行2020-05-26 16:22:450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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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华勇

崔瑜代表建议(摘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从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科学分类监管商业银行、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层面来看,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

葛华勇委员提案(摘要)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适用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类别,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为此,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地方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

二是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增加小微信贷方面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 人民日报记者:您对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怎么看?您认为对当前支付行业格局有何影响?

三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综合考虑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19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领导下,国内条码支付互联互通取得了明显的积极成果。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要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据了解,目前人民银行已编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在成都、杭州、宁波等地进行技术验证。后续,将根据技术验证情况,从技术、业务、风控等角度全面评估,出台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扩充关系人范围,还要适当调整审计报告公布时间。

葛华勇: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但调研中发现,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的表现之一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

五是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跨境支付持鼓励态度,已经或即将出台针对跨境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反洗钱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积极推动跨境支付业务发展,不断完善跨境支付业务的管理。未来,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针对上述的跨境支付的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人民银行支付部门尽快推出相关制度,严格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统一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其他相关法律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2020年“两会”期间,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推出“连线”代表、委员专题,邀请人民银行系统“两会”代表、委员介绍建议提案,并就建议提案内容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共话金融改革与发展。本期,我们邀请了葛华勇(全国政协委员)和崔瑜(全国人大代表)介绍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建议提案。

● 中新社记者: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是需要援助的重点对象,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又需要平衡风险,对于这个情况,您认为,银行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既可以保证精准支援中小企业又保证自身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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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瑜:受当前宏观经济增速减缓及疫情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不良风险也出现上升走势。我认为可以从市场监管导向、银行信贷管理和财政保险兜底三个层面,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精准支持,同时也做好自身风险防控。

一是行业监管层面,要调整市场监管导向,鼓励中小企业服务。从行业立法顶层设计层面,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根据风险水平判断和监管检查情况,为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适度放宽部分监管考核指标,例如较低的资本占用、相对较高的不良率容忍等。

葛华勇:近年来,国内移动支付快速发展,条码支付以低成本、高便利等特点,极大拓宽了商户受理范围、提升了大众消费体验,现已成为大众日常小额支付的重要手段。但调研发现,国内市场支持条码支付的手机APP超过400个,线下商户大量出现类似于信用卡刷卡“一柜多机”的“一柜多码”现象,背后对应的是已经或即将上线的接近10种条码支付标准,部分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自成体系的条码标准建立竞争壁垒,在用户侧导致手机APP和商户码标之间通常无法互认互扫,也违背了监管部门“回归支付本源”的支付业务发展思路。在此背景下,统一国内条码支付标准的紧迫性显现,我本人也在2019年“两会”期间提交了提案,呼吁统一国内条码支付标准,提升大众支付体验,实现支付集约化发展、节约社会资源。

二是银行经营层面,要强化信贷流程管理,提升精准管控水平。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体系,构建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综合风险评级体系,解决中小企业信贷信息不对称难题。对中小企业根据行业和资信水平进行分类,专门制定简化的信贷审批流程,并充分发挥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创新手段来支持精准审批。做好贷后抵押品与资金流向监控管理,不断完善信贷信息反馈机制,定期检查并管理好贷后风险。

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据了解,部分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存在交易审查不到位、对商户管理不到位、系统和内控欠缺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增加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甚至可能触及反洗钱底线。

三是社会支持层面,要构建担保互助基金,发挥财政兜底作用。构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互助基金或者保险,强化财政对中小企业信贷损失的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援助中小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却遭遇贷款损失的银行以适当风险弥补。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银联董事长

●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在有一些商业银行在尝试综合经营,这样做是否会放大关联交易风险?如何避免?

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崔瑜:综合经营能较为显著地提升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服务金融消费者,有助于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但是,综合经营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对银行资本补充,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盲目开展的确会产生潜在风险,甚至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冲击。我建议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避免或降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崔瑜

内部就是商业银行必须提高管理能力。一是必须做好传统主业,在做好主业前提下进行综合经营尝试。二是从公司治理、信息科技、绩效考核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入手,建立起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制。三是综合经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拓展能够与主业形成合力的产品业务,不能“抓到篮子就是菜”。四是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防止个别产品业务出现的风险蔓延至整个银行、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五是要强化信息披露,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提升综合经营合规性和有效性。

●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支付领域,不同类型的机构在业务要求和执行标准上存在哪些不一致?会产生哪些风险?您有何建议?

外部就是监管部门必须提高监管能力。核心就是需要建立起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全面监管体系。在具体内容上,应该包括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准入标准,综合经营的监管与业务制度建设,风险防控与监管具体措施。同时,建议可以将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创新手段,应用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全过程中。通过监管创新,从全流程确保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合规有序、稳健开展。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但调研发现,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主要表现在: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影响支付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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