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参刊评:金融应主动创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资需求
原标题:金融应主动创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资需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
信息技术正引领人类社会由工业经济时代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信息和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通信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近来,中央将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智能交通、智慧能源,以及重大科技、科教、产业创新等基础设施列为新型基础设施(“新基建”)。各地也纷纷加快推进“新基建”,为数字经济发展打基础。与传统基建相比,“新基建”在投资主体、运营主体、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金融要积极适应数字经济“新思维”,主动创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资需求。
“新基建”投融资与传统基建区别较大
2020年以来,我国5G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截至4月份5G用户累计已超过3600万。在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方面,各行业巨头也纷纷加码投资。数据显示,“新基建”相关领域在疫情冲击下逆势而上,其带来的数字化生产力正迅速转化为经济复苏的驱动力。随着国家对“新基建”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地也在加速“新基建”项目的投资和落地。目前已有20多个省公布了规模达数万亿元的“新基建”建设计划。保守估计2020年“新基建”投资规模将超4万亿元。
我国在传统基建领域投融资经验丰富,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成熟的模式。例如,我国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多由政府、政府成立的平台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作为主要投资主体,通过服务收费、特许经营、财政补贴、土地补偿等方式取得收入,以土地、设施等固定资产为抵押,利用债券、信贷、租赁、信托等金融工具获得社会资金。但“新基建”作为新兴事物,投融资模式与传统基建有较大区别。
首先,“新基建”项目与传统基建项目区别较大。“新基建”项目投资规模从几十万元至数千亿元不等,投资期限也长短不一。总体来说,“新基建”项目形式更多样、范围更广泛、规模更分散、技术含量更高。
其次,“新基建”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新基建”的投资主体仍在探索过程中,既包括政府投资主体也包括社会投资主体。
第三,与“新基建”相比,传统基建运营模式相对固定,已形成较成熟的收费模式、定价机制等,项目的投资测算方式、模型等也都较成熟。而“新基建”的很多应用场景、运营模式仍在探索中,例如很多应用场景由于无法直接产生收益,传统的项目投资测算方式、模型等都不适用。
第四,“新基建”资产价值评估与传统基建区别较大。目前各类评估公司对传统基建项目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较成熟。而“新基建”不但涉及通讯、电力、交通等各类硬件设施,还包括数据、算法、软件等软件系统,更重要的是拥有海量数据。这些设备或系统专业性强、种类型号繁多、期限长短不一,更新迭代快,而数据更涉及安全与隐私等问题。
金融要运用“新思维”支持“新基建”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已扑面而来。金融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必须针对“新基建”的新特点,主动改革创新,积极与数字经济“思维”融合,适应“新基建”的融资需求。
第一,金融要运用数字经济思维积极开展创新。数字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信息和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通信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金融首先应着重考虑信息数据、通信网络、各类数字技术的价值如何评估,项目余值如何评估。其次,数字经济是提升效率,优化结构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那么金融要评估“新基建”如何支持数字经济提升效率和结构优化以及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并考虑如何将经济价值转化为项目收益。金融支持“新基建”应紧紧围绕上述两点核心内容。
第二,通过改革推动“新基建”的投融资多元化。5G网络的投资巨大(基站数量至少是4G的2倍左右、价格是4G的2倍左右、功耗高约为4G的3倍左右)。如果采取4G时代,每家运营商自建基站,自行运营的模式,将导致巨大的重复建设浪费,且各运营商也难以单独承担巨额的投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的兼容性大大加强,5G时代通信模式也将统一化,因此可以采用运营商与地方政府联合投资的方式解决上述难题。例如,可引入各省级政府为投资主体,通过土地及承建当地5G基站、铁塔等方式参与5G网络的投资、建设与维护,而三大运营商主要负责主干网络的投资、建设和网络运营。政府可通过后期的通讯流量收费分成或股份分红等方式取得回报,从而调动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
开发性金融应积极创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资
开发性金融以中长期投融资为载体,在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新基建”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已确定为国家重大战略。开发性金融可发挥政府与市场桥梁的优势,运用“融智+融资”、“银政企合作”等方式,配合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新基建”融资规划研究,在摸透“新基建”特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并推动出台适应“新基建”的相关金融政策。
一是发挥在传统基建投融资领域积累的经验。开发性金融在支持我国传统基建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但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且推动了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新基建”部分内容与传统基建较相似,例如数据中心、城际铁路等与传统的“铁公机”等投资、运营模式较接近,可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借鉴传统基建投融资模式,配合地方政府或企业构建“新基建”投融资的信用结构,培育出成熟的“新基建”投融资模式。
二是积极为“新基建”创新金融强化服务。针对“新基建”投入大、产业链长、专业性强、风险高等特点,开发性金融除了提供中长期贷款外,可发挥“投贷债租证”综合金融优势,提供“新基建”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针对“新基建”产品研发,既可以提供股权基金融资,也可以提供研发或规划贷款,还可以提供投贷联动产品。很多“新基建”的科技产品前期投入大、研发周期长,开发性金融可探索采取“软贷款+期权”等新模式。
(作者:纪飞峰系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资深经理、高级经济师,田惠敏系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