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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推进安乐死立法 才能减少滥用风险

中国新闻周刊2020-07-21 08:06:090

原标题:沈德咏:推进安乐死立法,才能减少滥用风险

“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

都应该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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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徐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中,一份《关于加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调查研究并适时予以规制的提案》引发了外界关注。提交人是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

他在提案中用尊严死亡指代安乐死,指出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能予以重视,对相关问题尽早组织研究、论证,并适时予以立法规制。

提案被报道后,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创始人、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罗点点在网上发了一篇商榷文章,提出在国内外的语境下,尊严死亡事实上指向安宁疗护,与安乐死不同。与其挑战有多重障碍的安乐死立法规制,不如在安宁疗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上投入更多精力。对此,沈德咏曾给予积极回应。

两会落幕后,有关安乐死的话题探讨却没有停息,两位“大咖”的理性争论也引发了更大的社会关注。《中国新闻周刊》在近期就安乐死话题专访了沈德咏。

《中国新闻周刊》:你为什么会在今年两会时,向大会提交那份提案?

沈德咏:事实上,我关注的是安乐死问题,但因为这个话题较为敏感,所以我借用了尊严死亡的概念。

以前,我关注到亲朋好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因为各种疾病或者意外死亡,走得非常痛苦。当时我知道国外有安乐死制度,简单翻阅过相关资料。但因为法院工作繁忙,也就没有对此做专门研究。

2018年,我从法院到政协工作,政协关注的领域更加广泛,就想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我牵头组建了一个六人课题组,研究安乐死及立法化问题,成员都是搞法律的,包括研究刑法、民法、医师法等等。

我的设想是,课题组要有几项研究成果:第一是一份提案,今年全国两会时已经提交。第二是要有一篇有份量的文章,现在已经完成,尚未发表,内容就是关于安乐死立法化的理论思考。第三要有集大成的一本书,目前还在材料收集和研究阶段,框架基本已经敲定了。第四就是在以上基础上,提出一份立法的专家建议稿,作为课题组的最终成果。

《中国新闻周刊》:你如何定义安乐死,它和安宁疗护、尊严死亡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沈德咏:首先,我赞成罗点点的观点,尊严死亡不是安乐死。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死亡方式,尊严死亡是对死亡状况的一种描述。

经过我们的初步研究,严格的安乐死概念,可以表述为:当有充分的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亦不可能存活至医学条件发展至足以救治的时刻,并且正在遭受着难以忍受、难以克服的痛苦,根据作为有行为能力病人本人提出的诚恳而明确的要求,由有相关资质的医院医师审批同意并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为目的而实施的促使病人无痛、安详、快速死亡的医学措施。

按照当前对安宁疗护的普遍认知,它既不加速也不延后死亡,只是提供解除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办法。无疑,安宁疗护是一种重要的医学措施,但从线性的观点而言,安乐死是终极选择。总有一部分人,哪怕在安宁疗护中,也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他们的最终选择,只能是安乐死。

因此,安宁疗护和安乐死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但它们所指向的死亡都应称之为尊严死亡。

《中国新闻周刊》:你提出的安乐死立法,是否包括安宁疗护?

沈德咏:经过我们的研究,安乐死包括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我们目前所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主动的安乐死。未来是否要把被动安乐死纳入进来,我们还在调研考虑之中。被动安乐死与安宁疗护存在一定的交叉点。

《中国新闻周刊》:我注意到,课题组给出的有关安乐死的定义,前置条件很多。

沈德咏:在安乐死的定义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分别是自主和尊严。

安乐死的大前提是生命自主权。自主就是指是否采取安乐死以及采取何种安乐死措施,都需要由本人选择和决定。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命尊严权。那么在生命尊严权中,人有生的尊严,有没有死的尊严?到目前为止,法律是不明确的。

我们认为,应该把死的尊严纳入法律范围内,这是安乐死立法化的基石。你只有认可自然人拥有这个权利,他才能有生命自主权,才能使得安乐死排除其违法性。这是第一个核心概念:自主。

生命尊严权,还涉及到第二个核心概念:尊严。课题组将进一步研究界定,什么是尊严,尊严权有哪几个基本点,相对死亡而言,什么情况下享有尊严,什么情况下没有尊严等等。

我们给出的关于安乐死的前置条件,就是从各方面来严格规范并保障人在这个过程中的自主和尊严,包括主体权益、本人意愿、医生资格、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监管机制等,这也是安乐死为什么要通过法律来规制的原因。

比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安乐死?虽然是安详、无痛苦的死亡,毕竟是剥夺生命,必须通过法律规制,设置严格的条件,包括根据“最佳利益”原则,分析判断病患者所处的生命阶段,是否存在救治可能性、以及痛苦程度等等。

另外,就是对操作程序、监管机制的设立。我们认为,安乐死必须在一位有资质的医生给出独立判断之后,至少征询另一位医生的意见,并且由依法设立的监管委员会进行审查。据我所知,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就是这么做的。当然,这些内容接下来都要听取医学界的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你在安乐死的定义中,将其定义为“医学措施”,这是否也与排除其违法性有关?

沈德咏:在最新一版的大英百科全书中,安乐死(euthanasia)被解释为仁慈杀戮(mercy killing)。定义里有一句话:因为在大多数的法律体系里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通常被认为是自杀,如果由他人操作则通常被认为是谋杀。

我们认为,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完全切割开。伤害也好、杀人也好,这些概念都是刑法的概念,无论前面用了多么美好的词来描述,什么“仁慈杀戮”,什么“善意杀人”,都直接影响安乐死的正当性评价。因此,在我们的定义里,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医学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它的违法性,赋予其正当性。

《中国新闻周刊》:有专家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有很大的风险,你怎么看?

沈德咏:我想,风险有两个,一个是被盗用。也就是用安乐死的方式去杀人。这种风险,我认为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在严格的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盗用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一个人想杀人,方式多种多样,为什么非要用如此复杂的方式来杀人?退一步讲,我们也不能因为存在极小概率的“盗用”而否定一项先进的制度。

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国家或者地区,还没有出现过盗用安乐死这个方式杀人的案例。当然,现在没有不代表以后没有。所以我们应该加以防范,但不应该制止法律出台,法律规制就是最好的防范措施。

第二种风险是滥用。防止滥用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本人自主选择。我们的研究认为,凡是不符合本人意愿的一律排除适用安乐死。比如说本人已经因为疾病或者突发情况失去了自主决定能力,家属或者医生可以帮助决定吗?我们认为,不可以。

这就需要引进一项很重要的辅助制度,生前预嘱。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只要他有意愿,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立下有关安乐死的预嘱,并指定预嘱执行人。预嘱进行公证后生效。突发情况发生后本人失去自主决定的意识和能力时,可以由预嘱执行人提出申请,按照预嘱进入安乐死的审批和执行程序。

防止滥用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医学判断,医学判断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不同医生以及监管委员会要对此做出判断。目前,我国并没有实施安乐死的立法,但是也出现了几十个跟安乐死相关的案件。这里面的风险更大,因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医学判断,全靠病人和家属的自我判断,致死方法各行其是。有一些医生也因为“协助自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我认为,推进安乐死立法,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反而有利于减少风险。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中国当前是否到了安乐死立法的时候?

沈德咏:几乎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会有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和提案。实践中,已有数十起“安乐死”案件被司法处理,法院的每一次有罪判决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讨论,因为其中涉及道德、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充满了博弈。

另外,课题组也做了1000多人的网上问卷调查。有82.82%的人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有84.2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可见,安乐死已经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我们国家最终决定要引进这项医疗制度,为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就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制。

不过,什么时候能立法,不可预料。西方推行安乐死,最大阻碍在宗教。我国推行安乐死,最大阻碍在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念。安乐死是法律问题、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道德问题,能否推行,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所以,也许要5年、10年。我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看到安乐死法律的诞生。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么看待死亡?

沈德咏:有哲学家说过,如果说这个宇宙只有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则的话,那就是死亡,现存的一切最终都将走向死亡。我不赞同那句话:好死不如赖活。在我的认知当中,如果将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人生就没有尊严和幸福可言。此时,像古希腊人所说的那样,“幸福地死亡”,是我的理想追求。没有质量和尊严的生命,我一天都不想多过。到那时候,不管我有没有清醒的意识,我都希望使用安乐死的办法提前结束我的生命,既减轻对家人的拖累,也为国家和社会节省有限的医疗资源。这可以看作是我的预嘱,在课题研究结束的时候,或许我会去找罗点点的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立下这个预嘱。

责任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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