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董事长左洪波指使信披违法行为 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新浪财经讯 7月21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奥瑞德董事长、总经理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于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11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2017年11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2018年5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7,8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某英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2017年12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某英借入资金4,700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8年2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24,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某美、王某英借入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某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奥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9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12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有关财务资料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有关会议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员职务、责任人员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左洪波是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左洪波同时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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