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立法会议员参选人被裁定提名无效 港府:认同
原标题:12名立法会议员参选人被裁定提名无效 港府:认同、支持
[环球网报道]香港无线新闻等媒体30日报道称,有12名立法会议员参选人被裁定提名无效。香港特区政府30日下午发布新闻公报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今日(30日)表示认同和支持选举主任就今年立法会换届选举12名获提名人士提名无效的决定。特区政府注意到,选举主任在其理据中,明确指出在决定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时,核心问题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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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表示,该12名获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规定,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无效。其他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选举主任仍在依法进行审核,不排除仍有部分获提名人士被选举主任决定提名无效。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特区政府全力支持选举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职能;不会容忍任何针对选举主任的羞辱或恫吓。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警方等执法部门会跟进有关的恶意行为。
新闻公报称,特区政府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以下为新闻公报全文:
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就若干立法会换届选举获提名人士提名无效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今日(七月三十日)表示认同和支持选举主任就今年立法会换届选举12名获提名人士提名无效的决定。特区政府注意到,选举主任在其理据中,明确指出在决定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时,核心问题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立法会选举参选人须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签署声明,表示明确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选举主任指出,参照特区原讼法庭就陈浩天案的判词,在第40条(1)(b)(i)的声明要求下拥护《基本法》的意图,并非仅仅为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广及信奉《基本法》(判词第132(1)及142段)。
特区政府重申,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宪制责任。支持香港独立、以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进行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原则上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及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公布实施;表明意图在确保于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立法会议员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等行为的人士,不可能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
特区政府指出,该12名获提名人士因不符合《立法会条例》规定,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无效。其他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选举主任仍在依法进行审核,不排除仍有部分获提名人士被选举主任决定提名无效。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特区政府全力支持选举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职能;不会容忍任何针对选举主任的羞辱或恫吓。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警方等执法部门会跟进有关的恶意行为。
特区政府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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