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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微信读书同日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专家:判例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经营网2020-07-30 22:53:460

原标题:抖音、微信读书同日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专家认为判例具有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腾讯旗下的“微信读书”和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同日宣判的两起类似案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知名互联网学者朱巍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中有一个重要的底线是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有的时候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司法现行之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判例,具有引导和指引作用。”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两案同日宣判可能只是时间巧合,也可能是法院考虑到案件类型相同,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行业指导价值,因而同日判决,希望引起更多关注和重视。

据了解,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就黄女士起诉腾讯旗下微信读书APP涉嫌侵犯隐私一案和凌某某起诉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一案作出判决。

黄女士起诉微信读书一案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 “微信读书 3.3.0 版本”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强制用户将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给“微信读书”APP、“微信读书”APP为用户自动添加关注微信好友、“微信读书”APP默认向未关注用户公开用户读书信息的行为侵权了用户个人信息,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用户赔礼道歉。

而在另一起凌某某起诉抖音案件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 APP后,被推荐大量 “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 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 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认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腾讯方面对本报记者表示:“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字节跳动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起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都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分开了。朱巍表示:“这个做法值得点赞,在民法典刚刚颁布还没有正式实施的时候作出这样的判例,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意义。”

在凌某某起诉抖音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 “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赵占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从司法角度体现了对于个人保护力度的加强。对于行业有两大影响:一是对于用户而言,个人主动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二是促使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审查,在商业模式、产品设计等方面注重个人信息的合规性,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互联网的应用尤其是特色化服务离不开用户的个人信息,必然定位信息、偏好信息等。朱巍表示:“互联网企业在使用用户信息的时候必须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同时也要征求用户的同意,在满足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再做下一步的创新。”

(编辑:张靖超 校对:颜京宁)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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