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解决特别代表人诉讼诸多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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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细化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更为系统地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定义、审理原则、管辖、立案、登记、通知、调解、审判、上诉、执行与分配等内容,并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
证监会今日晚间同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做出总体规范。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认为,司法解释发布实施有利于夯实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基础,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实行专门的集中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征集的当事人范围更为广泛,纠纷处理的集约化诉求更高,将这类案件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集中审理,方便收集和调取证据资料,减少干扰,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便于积累审判经验,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降低维权成本 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资深法律专家表示,设立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机制,可以减轻投保机构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经济压力,调动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的积极性,提升当事人诉讼动力。
将代表人权限范围明确为特别授权 提升诉讼效率
法律专家介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表人放弃本方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撤诉以及和解,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这意味着,每到一个重要的程序节点,代表人都要向法院递交众多投资者做出的授权委托书,法院也要逐一审查这些委托书,阻碍诉讼的顺利推进。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均为特别授权,即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业内人士认为,代表人基于众多投资者的一次性授权,可以代表投资者利益集中行使权利,节约以往征集当事人意见的时间,实现推动诉讼进程、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证监会发文规范投保、登记结算机构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
证监会官网今日发布信息称,实施证券集体诉讼,将有力的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的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司法解释发布实施有助于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作出总体规范。《通知》重点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
中小投服中心专门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证监会官网信息表示,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将按照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编辑:朱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