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8646

新天龙2宗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

新浪财经综合2020-08-03 15:45:48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7月30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现场检查,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87163,已退市)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诉讼事项未披露

根据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执1556号、(2019)浙0522财保266号、(2019)浙0522财保396号、(2019)浙0522民初6414号、(2019)浙0522执4259号和(2019)浙0522民初7727号裁判文书,公司与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存在诉讼纠纷,累计金额3763.55万元,占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2.60%。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股份质押事项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未披露

公司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上海翊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分别将其所持有公司30%、15%、15%的股份进行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至解除之日止。公司直至2019年5月14日才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民事诉讼纠纷。根据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2299号执行裁定书,严建民、严德民、严三民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公司未对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天龙及当事人严建民、严佳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天龙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2200万人民币,严建民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持股比例60%,严德民、严三民为小股东,各持20%比例股份,严佳璐为董事会秘书。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新天龙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国融证券关于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公司股票挂牌决定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新天龙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5.1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4月9日发布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522民初7727号)显示,2018年10月14日,原告华夏银行长兴支行与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长兴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7.134%,并按季调整,按月结息,本金至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并约定逾期归还借款加收50%罚息利率,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对于上述借款,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号、长土国用2016第10601335号)为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提供最高融资余额1604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债权数额1604万元;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建民、刘春英、严德民、毕彩云、严三民、邱卫红、严杰、李斐为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融资限额6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建民、刘春英、严德民、毕彩云、严三民、邱卫红、严杰、李斐也履行担保义务。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522执1556号)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县长生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龙门物流有限公司、姚长生、姚斌、姚剑、严三民、严建民、严德民存款人民币272.79万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新天龙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涉及股权质押的补发说明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多家废水处理委托方签订了《废水委托处理协议》,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对委托方的应收账款的收益1500万元转让给上海翊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确保《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严建民、严德民、严三民以其分别持有的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1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建民、严佳璐: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诉讼事项未披露

根据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执1556号、(2019)浙0522财保266号、(2019)浙0522财保396号、(2019)浙0522民初6414号、(2019)浙0522执4259号和(2019)浙0522民初7727号裁判文书,公司与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存在诉讼纠纷,累计金额3,763.55万元,占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2.60%。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股份质押事项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未披露

公司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上海翊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分别将其所持有公司30%、15%、15%的股份进行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至解除之日止。公司直至2019年5月14日才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民事诉讼纠纷。根据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2299号执行裁定书,严建民、严德民、严三民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公司未对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张熠

0003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