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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重磅新规来了 事关基金券商这项重要业务

中国基金报2020-08-07 2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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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又有重磅新规来了!事关基金券商这项重要业务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建蔷

8月7日晚间,深交所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交所表示,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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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根据指引内容,总结出以下八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1.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指引所称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产品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货币市场基金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适用本指引。

产品应当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管理,遵守货币市场基金有关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费用收取、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合规内控管理、人员等规定。

2.产品变更注册: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材料

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产品的变更注册或合同变更备案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产品说明;变更后的产品合同及变更对照表;变更后的产品招募说明书及变更对照表;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四类金融工具

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

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投资限制: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值变动。

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二)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三)产品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四)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

5.产品估值:计算暂估收益率

管理人可以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产品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一)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

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二)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三)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此外,管理人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产品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6.销售管理:明确申购赎回方式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合同中明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方式可以采用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产品指令,将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产品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产品指令,将产品份额转换成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的,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技术系统生成自动申购指令的时间,确保投资者正常参与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不自动申购产品的功能。

同时,管理人可以对单一投资者申购产品份额占产品总份额的比例作出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

7.清算交收:券商与管理人应制定产品清算交收制度

管理人与担任销售机构的证券公司非同一法人主体的,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券公司与管理人应当制定产品清算交收制度,明确产品份额清算和申购、赎回资金交收的时点和程序。

双方应细化各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责任,并明确约定启用应急资金等垫付证券交易交收的条件及程序,提升清算效率,防范交收风险。

8.风险控制:管理人应补足风险准备金、证券公司应建立应急资金

自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

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对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期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证券公司应当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应急资金,出现产品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情况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应急资金等划入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以应对因当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带来的赎回失败风险。出现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中国结算应将司法执行情况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如在收到通知前,投资者已赎回产品份额并买入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确保证券交易正常交收。证券公司不得以产品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赎回失败为由拒不履行相关证券交易资金交收责任。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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