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为报恩帮官员放贷1400万 被起诉赔偿后转而举报
原标题:浙江商人称为报恩免费帮官员放贷1400万,780万成坏账被起诉全额赔偿愤而举报
“如果不是她将我告上法庭,而且法院判决明显不公平,我也不会去举报。”在浙江台州市三门县做小生意的罗巍,两个多月前向纪检部门举报台州市三门县组织部干部吴某楠违规放贷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久未有回复,8月13日,他再次向当地纪检部门询问进展,仍未得到答复。
罗巍向上游新闻表示,自2015年起,他一直作为中间人帮吴某楠放贷,月息从1.5分到3分不等,前后共计放贷1400多万元,收益200万元左右。2019年,因放贷出去的780多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吴某楠一家将罗巍告上法庭。迫不得已的罗巍,开始实名举报吴某楠违规放贷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他们夫妻俩均是体制内的一般干部,其母亲名下的一张银行卡5年流水1亿多元,另一张银行卡流水接近5亿元(含收入和支出),明显不正常。”
针对被举报一事,吴某楠回应称,这是罗巍与其母杨某仙之间的债务纠纷,她及母亲并不存在委托放贷行为,且法院已有判决,纪委部门已介入调查。三门县纪检部门负责人表示,因涉及案情,不方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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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慷慨借钱50万帮忙还房贷
罗巍是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的一名小生意人,2013年之前与吴某楠一家并无过多交集。“论起来我们还是亲戚关系。早些年吴某楠家因为债务问题出事,一家人就搬到东北做生意了。直到2010年她才返回考入三门县法院,进入公务员系统,4年后调入当地县委组织部,现在担任科长。2013年两家人才联系上,平时偶尔有些走动。”
罗巍介绍,2014年10月,因买房首付差三四万元,他母亲到吴某楠家借钱,吴某楠一次性借给罗巍母亲50万元并表示不需要利息。随后,吴某楠将钱打到罗巍妻子的账户上。两年后,罗巍一家还清欠款,两家走动也多了起来。
小商人感恩免费当中介放贷款1400万
“2015年11月,吴某楠提出让我帮忙,替她做放贷生意。我自己不太懂,但是有朋友懂。她说她是公务员身份不方便出面,就全权委托我去操作。我当时是为了感谢她对我家借款买房的帮助,就答应了她。”罗巍仔细统计过,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他共帮助吴某楠放贷1400万元,收益200万元左右,每笔钱月息在1.5分到3分之间。为了还借款买房的人情,他从未收取过中间费用。
如何具体帮助吴某楠放贷?罗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每次都是我找到借款人后,打电话或去她家里告诉吴某楠和杨某仙,由她们确定利息多少和是否出借。约定好后,由杨某仙或吴某楠将钱打给我,我再打给对方。并按照吴某楠和杨某仙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统一写杨某仙的名字。起初,这些借条我都会拿给她们,后来她们说借条换来换去太麻烦,就统一由我保存,还款后再将借条还给借款人或当着杨某仙的面撕毁。我定期会和吴某楠对账。”
罗巍掌握的银行汇款凭证显示:2016年2月24日,杨某仙向罗巍账户汇入10万元;同日,罗巍将钱打入借款人谢某账户。2016年8月18日,杨某仙向罗巍账户汇入50万元;次日,罗巍将50万元汇入借款人梅某账户。2016年8月30日,杨某仙向罗巍账户汇入80万元,同日罗巍将钱汇入借款人郑某账户。
罗巍称,2016年年中前,这些资金往来都是通过吴某楠的个人账户操作的。为规避风险,2016年后,资金往来便通过杨某仙的账户操作。
据近年来吴某楠、杨某仙多张银行卡流水显示,2014年至2018年,吴某楠共计向杨某仙账户汇入1850万元。自2015年11月起,吴某楠多次向杨某仙账户汇款后,杨某仙又将该笔款项汇入罗巍账户,共计1400万元。期间,罗巍会定期向吴某楠及杨某仙账户汇入借款人划转的利息及本金。另据2016年1月至8月的罗巍与吴某楠交易账单显示,至少有35笔本金及利息划转,是通过吴某楠账户操作。
罗巍表示,为了保证账目清晰,每笔钱利息支付和本金归还,他都会截图将交易明细通过微信发给吴某楠。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6年至2018年,罗巍根据约定借款时间向杨某仙账户划转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后,将银行交易凭证截图发送至杨某仙微信上,用作对账备案。吴某楠也会将杨某仙汇款凭证截图发送给罗巍。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其中14张借条发现,放贷借条中的“出借人”,均为吴某楠母亲杨某仙,且多张欠条中有“砍头息”(从本金里扣除部分钱)现象存在。其中,2015年11月25日,借款人陈某向杨某仙出具了一张借款20万元、月利息3分的借条。在收取6000元利息后,同日19时24分,吴某楠向罗巍银行卡汇款19.4万元;19时52分,罗巍向借款人陈某的银行卡汇款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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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万成坏账将中间人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
2019年7月2日,因放贷本金尚有780多万元未收回,杨某仙将罗巍告上法庭。
相关借条显示,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郑卫峰分6笔借款530万元,月息1.5分;张某借款200万元;陈某借款50万元,月息3分。出借人均为杨某仙。“郑卫峰是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和陈某因生意失败,暂时无力偿还。”罗巍称。
据2019年3月21日浙江三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发布警情通报显示,2019年3月20日,三门县公安局对三门银强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工商登记信息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郑卫峰。“钱借给郑卫峰,吴某楠和杨某仙是知道的,而且一直很关注。”罗巍说。
2019年9月,杨某仙诉罗巍经济纠纷案在三门县法院开庭审理。三门县法院作出(2019)浙10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杨某仙称,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罗巍以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杨某仙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累计借款共计14879500元。借款后,罗巍归还借款本金7079500元,支付利息1746330元。截至2018年8月1日,尚有借款本金78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未付,且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102600元。
罗巍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借条、划转本金及利息的转账凭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和吴某楠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自己是受吴某楠、杨某仙委托,帮对方进行放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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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否认委托放贷称不知借款用途
但杨某仙当庭表示,上述写明“出借人是杨某仙”的借条,只是借款人按照罗巍要求写的,对于这些借款行为自己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自己存在借贷关系。且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罗巍所称系帮其放贷的说法。
2020年3月27日,浙江省三门县法院作出(2019)浙10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借条形成过程无法体现证明目的,借条虽载明出借人是杨某仙,但借款并非从杨某仙处直接取得,罗巍都在向杨某仙定期支付利息。同时,吴某楠与罗巍的微信对话,也无法证明其系代理关系(委托其放贷)。因此,对于罗巍所称的代理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三门县法院判决,由罗巍偿还给杨某仙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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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罗巍提交给法庭的2016年3月18日与吴某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有这样的对话:
3月18日13点30分,罗巍通过微信向吴某楠发了一张3000元的银行交易凭证。罗巍说:“以后这些借款人利息是否让他们直接打你账户上?”
吴某楠回复:“我妈说您做事仔细,托您做这事很放心的。我上班没有时间。”
罗巍回复:“你记得及时做账,按你放出的时间比对,有变动我会说的。”
吴某楠回复:“您放心吧。”
罗巍回复:“那以后这些借款人通过划转的钱,我在转你账户的同时都会截图发你。”
罗某楠回复:“好的,谢谢。”
同时,在罗巍提供2018年1月1日与吴某楠的聊天记录中,双方还曾因出借款项约定次日进行核对。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中双方辩论部分,罗巍曾提出,若双方是借贷关系,对于总数高达1400万元的借款,为何自己从未向杨某仙和吴某楠出具过一张借条,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对于罗巍的质疑,杨某仙和一审法庭并未回应,也未当庭论辩罗巍的质疑。
一审败诉后,罗巍提出上诉。今年7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罗巍称其一直都是和吴某楠对接,吴某楠可能系杨某仙合伙人,一审法院应追加吴某楠为当事人。对此,台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吴某楠系杨某仙女儿,杨某仙认可吴某楠系代理行为,吴某楠有无参加诉讼,不影响罗巍的实体权益。
“二审中,我提供了完整的和吴某楠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罗巍说。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根据利息约定,罗巍均将本金及利息如数划至吴某楠或杨某仙账户,对于此行为吴某楠和杨某仙表示认可。因此罗巍表示,结合银行汇款凭证,也可证明其是代理关系,且未收取过中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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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官员称系其母亲行为与本人无关
据杨某仙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仅一张银行卡从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银行流水就超1亿元;另一张银行卡的流水接近5亿元。罗巍认为,吴某楠违规放贷,且其财产与其家庭收入明显不符,于是向三门县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
“据我了解,杨某仙的银行账户都是吴某楠在使用。近10年来,杨某仙都没做过什么生意,常年在家。吴某楠是家里唯一的孩子,夫妻双方都是体制内的一般干部,仅凭工资收入吴某楠和杨某仙不可能有1亿多流水。且杨某仙名下至少有各类银行账户18个,吴某楠有各类银行账户15个。另外,此前吴某楠曾在三门县法院工作过4年,我认为因为吴某楠的关系,法院判决有失偏颇,这也是我举报的原因之一。”罗巍称,他实名举报已过去两个多月,始终未得到回复。
8月13日,针对罗巍举报一事,吴某楠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说:“我母亲之前做过生意,这些钱都是我母亲和舅舅的,和我没有关系。这是我母亲和罗巍直接的债务关系。”吴某楠称,因其母亲不会使用微信,所以一直是她和罗巍在对接。两人有资金交易往来,是因为其工资卡是工商银行的,而罗巍使用的卡也是工商银行的,这样可以省去手续费。
吴某楠还向记者表示:“两审法院都做出判决,罗巍和我母亲从来没有委托代理关系。都是我母亲借钱给他,至于他借钱的用途,我们并不清楚。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即使有也只是那一次。且因罗巍的举报,纪委已经调查过了。”
对于纪委调查结果,吴某楠并未向记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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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如未牟利由实际放贷人担责
针对罗巍举报后的调查情况,三门县纪检部门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因涉及案情,需要走流程,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注意到,2018年4月16日,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明确规定,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间人如果没有牟利,仅仅接受委托代为放贷,其后果应该由实际放贷人承担。
“中间人如果没有牟利,仅仅接受委托代为放贷,其后果应该由实际放贷人承担。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说。
针对公务员被指违法放贷的情况,连大有律师认为,首先,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党的纪律,都严禁领导干部、公务员从事经营性活动。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砍头息”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如借款20万元,被扣除“砍头息”后实际支付19.4万元,那利息应按照实际支付本金19.4万元为基数标准支付。若仍按照20万本金支付利息,那年利率超过36%,则算作高利贷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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