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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12月底上市?药监局:上市硬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财经2020-08-18 15:5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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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冠疫苗12月底上市?药监局:上市硬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新冠疫苗何时上市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近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敬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预计今年12月底能够上市,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的灭活疫苗年产量能达预计将达1.2亿剂,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的灭活疫苗年产量能达1亿剂。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

不过,对于新冠疫苗的上市,作为监管部门,国家药监局也推出了科学审批程序,只有满足疫苗研发硬条件的新冠疫苗才有上市可能。

日前,为加强对新冠疫苗临床评价的指导,推动新冠疫苗尽快上市,参考世卫组织发布的目标产品特性(TPP),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下称《指导原则》)等5个相关通告,提出了对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上市硬条件

相关的5个《指导原则》通告详述了疫苗上市前的硬条件:

首先是适用人群。目前资料显示,所有年龄段人群均对SARS-CoV-2病毒易感,需要大规模接种以形成群体免疫屏障和阻断传播。《指导原则》要求候选新冠疫苗最好能适用于所有年龄段,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女性;至少应适用于成年人,包括老年人。

其次是安全性,疫苗是用于健康人群预防疾病的特殊药品,因此疫苗本身的安全性应该是最基本的底线,通常需要在大规模临床试验中进行观察。

第三是保护效力和保护持久性。《指导意见》要求有效性评价的主要终点应为预防COVID-19发病。以安慰剂为对照的试验,目标人群的保护效力最好能达到70%以上(点估计值),至少应达到50%(点估计值),95%置信区间下限不低于30%。同时要求疫苗最好能提供1年及以上的保护,至少提供6个月的保护。对于保护效力的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新冠疫苗的保护效力应通过Ⅲ期临床保护效力试验进行评价。这意味着,所有疫苗必须进行临床三期实验才有最终获批的可能。

此外,由于中国新冠肺炎的疫情处于平稳期,临床试验需要在发病地区进行。《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在境外展开临床实验的数据可以作为境内上市依据。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用于疫苗评价的数据无论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临床试验,经评估,数据来源、数据质量和试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可考虑作为支持疫苗在境内上市的重要依据。

“这些文件明确了疫苗研发的基本硬条件,虽然在疫情当前需要加速,但是不能弯道超车。在疫苗领域,没有临床三期试验的数据,不能批给上市许可,否则这是对人类健康的不负责。” 国际疫苗研究院( International Vaccine Institute)高级专家、原世界卫生组织疫苗与免疫高级医学官员杜玉平表示。

截至8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显示,进入临床试验的新冠疫苗有28个,临床前研究的疫苗多达139个,甚至有些疫苗已经进入三期临床试验。这些研究成果,无论是从出现时间还是从数量看,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中国新冠疫苗研发的5条技术路线中,中生集团以及科兴中维两家灭活疫苗的研发已经从小动物实验、大动物实验以及I/II期临床试验,走到了临床三期试验阶段。最早进入临床实验的人腺病毒载体重组新冠病毒疫苗在结束临床II期试验后,已于6月25日获得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颁发的军队特需药品批件,有效期1年。而临床三期试验的启动工作目前尚未有消息透露。

临床前研究硬条件

除了新冠疫苗上市《指导原则》之外,国家药监局还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非临床有效性研究与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下称《技术要点》),要求新冠疫苗开展临床前试验,需要有疫苗的免疫原性、体内保护力等药效学研究数据。

“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先进行动物试验,这是法规要求,也是起码的医学研究伦理道德要求。” 杜玉平表示。

《技术要点》详细规定了动物保护力的实验设计和评价指标,要求至少采用一种相关动物评价疫苗的保护力,病毒感染动物模型的临床病理特征及进展程度应与人相似。应探讨动物模型合理的攻毒时间、攻毒途径、攻毒剂量及攻毒后观察时间。目前可用的动物种属包括恒河猴/食蟹猴、hACE2转基因小鼠等,攻毒方式有滴鼻或气管插管,一般以动物形成中度及以上间质性肺炎和一定程度的病毒载量升高为模型建立成功标准。另外声明,采用动物免疫血清进行的攻毒试验不能替代疫苗免疫攻毒试验用于说明疫苗的保护作用。

临床前动物免疫原性试验不仅可以为疫苗进入临床试验提供支持,而且可以为安全性评价的试验方案设计(如试验动物选择、免疫途径、剂量、频率等)和临床试验方案制订提供参考。

《技术指导》还提出必要时要适当放慢脚步。当基于疫情形势、研发周期等客观情况,需加快研发进度时,可考虑采取合理设计(如适应性设计、无缝衔接设计等)缩短临床试验的总体时间。尽管临床试验设计可以采用前述“加速”的方式,但始终应控制早期暴露于疫苗的受试者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安全性风险集中出现的可能。任何加速设计均须在试验开始前经充分评估并制定完备的临床风险控制计划,同时根据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进行调整,必要时放慢研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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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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