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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抗疫捐款去向不明?村民理应得到“使用说明”

成都商报2020-08-26 17:07:101

原标题:快评丨抗疫捐款去向不明?村民理应得到“使用说明”

慈善并不是一时热血沸腾,而是致力于将每一分善款都用在“刀刃上”。所有村民都理应得到一份善款“使用说明”。

8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梁集镇大张庄村村民向红星新闻反映,今年2月份由村干部组织,发起了为抗击疫情捐款的活动,村民积极响应并捐款,“我们村里总共捐了有个七八千,孩子把压岁钱都有拿出来给捐的。”村干部告知村民将善款送至梁集镇政府,然而至今,当地政府及红十字会网站未公示抗击疫情捐款去向。

从金额上看,七八千元的捐款似乎不起眼,然而捐款有限爱心无价,每一分善款都是村民的一片爱心,理应得到尊重和爱护。更为重要的是,善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往往决定着慈善捐赠制度的成色,可谓兹事体大。2月份组织村民捐款,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却在细心村民的追问下发现“查无此捐”,这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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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曾在该村村民的微信群中,发布村民的捐款明细(部分)。

首先应该向大张庄村的村民致以敬意,他们不仅在家国有难时慷慨解囊踊跃捐款,而且在发现“查无此捐”后刨根问底紧追不舍,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才是真正成熟的慈善理念——慈善并不是一时热血沸腾,而是致力于将每一分善款都用在“刀刃上”。相比起村民的认真负责,当地镇政府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他们虽然主动发起了募捐,但至今仍欠所有村民一份善款“使用说明”。

在接受采访时,景县政府办工作人员表示,县政府未向所属乡镇下过相关要求捐款通知。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梁集镇政府办公室秘书的确认。按照他的解释,当时抗疫捐款,县里没下任务,属于乡镇自行开展,相邻村镇也开展了类似抗疫捐款活动。从“县政府没有下发捐款通知”可以看出,此次村民捐款并非行政力量主导下的“摊派”,更多是一种村民自发自愿的行为,而这无疑更贴近慈善的本意。作为募捐活动的实际发起者,既然“乡镇自行开展”募捐,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数据统计、信息公开等职责,出现“查无此捐”现象,本身就意味着失职。

该镇办公室秘书还表示,镇上收到村里捐款后,去向分了三种情况:“一种是捐到武汉,一个是捐到政府,有的捐到村里。”这样的解释不仅语焉不详,而且疑点重重。一笔只有七八千元的捐款,还“分了三种情况”,有这种必要吗?由此带给人们的疑问是,“分了三种情况”的是否并不局限于大张庄村的捐款,还有该镇其他村的捐款一并纳入其中?另一个疑问是,所谓“捐到政府”和“捐到村里”,到底是哪里的“政府”和“村里”?如果捐给疫情严重的湖北地区还容易理解,如果就近“消化吸收”岂非是对捐款者爱心的挥霍和浪费?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个疑问是,镇上收到村里捐款后,为什么能将去向“分了三种情况”?《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显而易见,县级慈善组织是分级募捐的最“基层机构”,梁集镇先于景县红十字会将善款去向分了三种情况,是于法不合的。

针对此事,景县红十字会表示,如果单位或个人通过景县红十字会捐款,红十字会将开具相应发票。“查无此捐”则意味着村民捐款并未进入景县红十字会,如果镇政府“越俎代庖”自行分配,那是对公众爱心和慈善事业的双重打击。

反思此次事件,不仅应当查明善款的实际去向,而且有必要据此梳理个别地方基层慈善募捐管理体系。慈善募捐“分级制”,其实也是分级责任制,县级政府不仅有义务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而且有责任对基层慈善募捐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作为最基础的慈善组织,县级红十字会也有必要改变坐等申报的工作形式,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查无此捐”虽是个案,但却不乏普遍的警示意义:在公众慈善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当下,只有健全的慈善制度和严格的资金管理,才能维护公众爱心,推动“人人慈善”。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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