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被罚25万:财务数据不真实
8月27日消息,江苏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2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5幢21楼
主要负责人:袁晨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至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金额共计133.1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二)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三)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人员资料、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销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谭兆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