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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10000100002020-09-05 22:39:430

原标题: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面对不法侵害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绝不是唯一:可以为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也可以为了固定证据而冷静隐忍,但如果决定奋起反抗,不用怕,司法为勇敢撑腰!

正当防卫,这个“古老”的话题,如今有了更加丰富而明确的内涵。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开宗明义地写道:

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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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意见,可不是简单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它用清晰直白的语言,对具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给出司法实践的答案,它用果敢坚定的信念,指导司法机关从今往后的执法办案,更重要的是,它用最真诚炽热的情感,回应大家的关切——关于公平,也关于深藏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

为什么这么说,看完新规的这3个要点,你就能明白。

1、防卫的范围扩大了!

针对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人,可以正当防卫?曾经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问题”。汗牛充栋的著作、论文各有看法,又都能自圆其说,似乎皆有道理。

毫无疑问,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样往往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对盗窃、诈骗这样似乎“不那么危险”的犯罪能不能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然可以正当防卫,那么自己跳入危险之中“路见不平,仗义出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可以正当防卫,可如果实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还能不能叫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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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曾让学者在长夜孤灯下抓掉大把头发的问题,现在新规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

——不法侵害包括针对自己的,也包括针对他人的。如此一来,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评价——他们的“学名”叫做“正当防卫”。法律名副其实成为成文的道德,两者将释放出更大的合力。

——可以防卫未成年人。新规这样规定,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通俗来说,对胆敢犯罪的“熊孩子”,骂得也打得。

——可以防卫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可以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者的现场同伙。举个剧集中常见的例子,主角面对一群歹徒的围攻,小头目虽未直接动手,却在一旁指挥,这时采取“擒贼先擒王”的策略,并未逾越正当防卫的范围,坏人“活不过三集”于法有据。

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都能看到这些新规的雏形。司法实践回应社会关切,追寻公平正义的智慧结晶,如今在新规中熠熠生辉,引人注目。

其实,能够平息“学术争议”的,与其说是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不如说是人们心中早已存在的正义共识。

2、防卫的时间延长了!

啥时候可以进行防卫?

这看起来似乎不是个问题,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正在进行”这四个字。一谈定义,总会让人陷入苏格拉底式的诘问——

当一个人配刀带剑朝你冲来,算不算“正在进行”?

当他刀剑出鞘寒光闪烁,是不是“正在进行”?

当他的剑突然停了下来,离你的喉咙只有0.01公分,还叫不叫“正在进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闪开了,跑到了伤害不到你的距离,还能不能称作“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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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形而上的争论和假设会让人感到有趣,但如果出现确切的案件,一旦没有统一的标准,则会让人渐渐失去对法治的信任。统一司法尺度,正是新规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新规这样定义不法侵害的整个过程:

——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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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新规的定义不是僵化和机械的,判断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以“上帝视角”拿着秒表卡尺和放大镜逐帧检视,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自以为是来妄自评价: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它大声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让干巴巴的逻辑,掩盖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断重申着那句谚语,坚定着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

法从不强人所难!

3、司法的尺度更严谨了!

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时间更长,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松”了吗?

绝非如此!内涵扩大意味着外延的缩小,规定得越详尽,应当遵循的规则就越多,猜测和不确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只会让司法更“严”,而非变“松”。

同时,新规中,那些“防患于未然”的条款,让人眼前一亮:

——挑衅绝不能带来正当防卫。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打破了“斗殴无防卫”的桎梏。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滥用防卫权被“开除出籍”。因显著轻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连“防卫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随即抽刀砍向了对方头部。不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标准不再二选一。新规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轻伤以下不算“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与加害行为,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对于防卫人的一时失控、反应过激,法律的态度也是遗憾,而非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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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完新规的要点,不妨再从中“跳出来”再次审视它的全貌,你会发现它勾勒出司法过程的一个清晰轮廓:

当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得出一个定罪量刑的结果后,需要再把这个结果带入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感里重新“计算”一遍,方能得出一个经得起无愧历史、不负人民的判决。司法的开放来源于此,司法的温度亦来源于此。

简而言之,无论对于司法者还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话——

不失于理,无愧于心,便无需担心有负法律。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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