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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巨额国有资金逃至境外的副市长,有何特别之处?

长安街知事2020-09-07 16:30:010

原标题:贪污巨额国有资金逃至境外的副市长,有何特别之处?

外逃贪官名单上又多了一个耻辱的名字。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经初步调查,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

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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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李传良出生于1963年9月,鸡西本地人,早年在鸡西市财政局工作,2003年7月出任鸡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资办主任,2012年1月晋升鸡西市副市长,2014年5月转任鹤岗市副市长。

2017年3月,李传良辞去公职,至今已有三年半。

一般来说,是中共党员的落马贪官要同时接受纪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委的监察调查。而知事注意到,李传良的通报中仅有“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的表述,并未提及省纪委的相关工作。这是为什么呢?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告诉知事,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李传良已经逃往境外的缘故。

彭新林分析,对于已经逃匿到境外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我国将通过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将其追捕归案,而这方面工作主要是由监委负责。

《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门作出规定,明确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并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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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指出,涉及境外追逃追赃,无论是按照相关国际条约还是双边协定等,都需要通过国际刑事执法司法合作,才能让嫌疑人归案。而这应由各国的主管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国家监委)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才能有效推进。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不断深入,腐败分子携赃款外逃、一走了之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2014年至2019年,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7242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23人、“红通人员”332人,“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0名归案,追回赃款185.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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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境外多年的杨秀珠、闫永明、姚锦旗等人相继回国受审,也反复说明一个道理——境外不是避罪天堂,向祖国和人民坦白自己的罪行,才是救赎之路。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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