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投什么、怎么投?监管新规说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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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投什么、怎么投?监管新规说得明明白白
来源: 上海证券报
黄蕾
3.4万亿元余额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重磅新规!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于今日发布了三项配套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三项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关键是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实际上给予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银行理财等同等待遇。
具体来看,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此外,三项细则相对征求意见稿较大的一个变化是,将有关“注册”的表述改为“登记”,且明确了登记时限,将有效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更宽
从产品定位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三类。
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因主要投向债券、股票,被视为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组合类产品具体可投哪些?
从细则来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记者对比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正式细则中,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表述更明确。比如,增加了“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表述;将征求意见稿中对“股票”的表述,明确为“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时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并不在投资范围内。
但正式细则中这一条已被删除,也就是说,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是趋同的。
细则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规定也进行了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而在细则中,具体的集中度比例规定取消。
此外,相较征求意见稿,细则明确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这实际上是给予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银行理财、货币基金同等待遇。
债权投资计划:进一步拓宽资金用途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另外两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部相关人士解读称,相比此前规定,这次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有两点。
一是,放宽免增信的条件,这点和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基本一致。即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而早前规定相对更严格,债权投资计划的偿债主体须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才可免于信用增级。此外,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也可免于信用增级。
二是,在“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点上,首次予以明确,并且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而细则将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了,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且其他限制性规定也取消,进一步拓宽了资金用途。上述人士分析称:“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之前有规定,但一直没有明确可以做多少比例。现在明确之后,我们就可以依规为回收期较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部分项目的补充流动性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处调整,符合目前发改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要求,也拉平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性约束条件上的差距,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股权投资计划:适当拓宽资产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拓宽了股权投资计划可投资的资产范围,允许其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此外,细则亦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金麒麟分析师)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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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